阿曾 发表于 2009-6-14 22:42:12

养儿非亲生 15年后前夫算旧账

  王某从妻子李某怀孕起就悉心照料,终于梦寐以求得一儿子,后来虽和妻子离婚,但觉得有儿子相伴也很满足。15年后,竟然发现儿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王某与李某于199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争吵不断。一年以后,儿子出生了,原以为儿子可以缓解两人性格上的冲突,但没想到随着琐事增多,简单的口角已经不能平息两人心头的纠缠,撕扯、拳头、摔砸物品,成了两人的家常便饭。


  2008年3月14日王某与李某双方在姜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了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一、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婚后所有家具、电器及现有房屋一套产权归儿子王某某。三、无共同债权债务。


  儿子不是亲生的


  儿子王某某一次偶然生病住院需输血,做父亲的当然不让提出献出血。但结果确使王某大吃一惊,自己是A型血,记得前妻是B型血,儿子王某某怎么会是O型血?


  2008年7月3日,王某带儿子王某某到南京游玩,骗儿子说再复查一下儿子病情恢复情况。于是王某带儿子王某某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a>所申请亲子鉴定,结论为王某与儿子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王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原告王某起诉前妻李某,要求法院撤销2008年3月14日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和婚后财产处理部分,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由前妻李某抚养。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向本院申请亲子鉴定,2008年8月30日,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a>中心作出鉴定书,结论为根据国际惯例可以排除了原告王某与王某某在血缘上存在父子关系,可以认定被告李某与王某某在血缘上存在母子关系。法院按原告的要求撤销了2008年3月14日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和婚后财产处理部分,重新分割了原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由前妻李某抚养。


  “亲情伤害”是法律空白


  该案中,原告王某并没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了别人的小孩,并付出了情感,从法律角度讲,被告李某理应承担15年来小孩的这笔抚育费用,即偿还原告王某15年来代为抚育的金额。


  而原告王某及其家人对小孩付出的感情也应当是法院判决时酌情考虑的因素。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四种情形。《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原告王某所受的这种'亲情伤害'并没有在赔偿范围之类,这种“亲情伤害”正是法律规定的空白,这种情况造成的伤害程度与其他四种有过之无不及,从情理和法理上都应该考虑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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