孖女老豆 发表于 2009-6-14 22:42:13

“问题官员”能否复出

  核心提示:一边是对官员“行政问责”叫好声一片,而另一边,却是被免职官员的去向问题,这也是行政问责制度一度被争议的焦点。极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免职官员去向透明、处罚透明,才能避免假问责、问责秀。甚至有人认为,重大责任事故中被免职的官员永远不再起用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那么,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被问责的官员是否能东山再起呢?


?  2008年8月28日,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实际上,与众多专业性的学术论文相比,这篇文章本身并无让人诧异之处。


  吸引人们眼球的是文末的署名:邱晓华。在这个名字后面,还特别标注了一个说明——“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


  有网友很惊讶地发出感慨:“邱晓华复出了。”而这也是邱晓华被“双开”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后的首次“露面”。


  这一发现迅速引起了网友对该现象的高度关注。后经查证,在邱晓华之前,类似的高官复出现象不断。


  “问题官员”是否可以复出呢?不少网友、学者、专家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官员复出机制有待健全


  “这样的问责是不是在作秀?换言之,是不是假问责?”不少网友在肯定问责制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发出了这样的担忧。


  据新华社2007年1月23日的报道称:“经查,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邱晓华被开除党籍,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有关邱晓华的情况,并无任何官方消息。


  直到这篇文章的突然出现,才得知这名前高官已“变脸”为大型国企高级研究员了。由于复出程序既不公开,又不透明,舆论对此颇有微词。


  现在看来,类似邱晓华现象不足为怪。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成了 惯例。


  资料显示,2003年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卫生部长张文康与北京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其后张文康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而孟学农则获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山西省省长。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了243条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提出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相同的情况仍在继续。在2004年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安徽省太和县在上报国务院调查组时已将相关责任人撤职、开除,两个月后媒体暗访发现这些人仍在上班;2007年因山西洪洞“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时隔不久突然被违规任命为区长助理,这一复出任命在媒体曝光后被叫停。


  “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被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


  一个关键问题是,被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领导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目前,国内尚没有法律规定被问责的官员不能重新起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也正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


  对于官员被问责之后又复职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如引咎辞职、免职、罢免等,通常在一届选举期内不能复职。待下一届选举,其只要获得选民或人大代表的重新信任,自然可以被选民选举或人大任命新职。至于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如记过、降职、撤职,《公务员法a>》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限,在此期限内是不能复职的。


  “当然,我国领导职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目前并没有规范化、制度化,任意性成分还比较大,从而,官员引咎辞职、免职后的复职也没有严格的一定之规。对此,将政治责任适当法定化是必要的。”姜明安说。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在接受《法制周报》采访时谈到,“问题官员”能否复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比较清楚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担任公职。只要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不管是什么情形,只要是享有公民权的人都理所当然地可以担任各种公共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否则就构成了对公民的担任公职权利的侵犯。


  莫纪宏称, “问题官员”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有些“问题官员”确实因为本人道德品行和管理能力上存在问题,导致了各种错误的产生,这样“问题官员”是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官员”,属于庸官一类,对于这样的“问题官员”,一般情况下组织部门是不会考虑再次起用的,否则就有悖于人才a>选拔的基本政策标准。但也要看到,也有些“问题官员”,虽然在任职期间犯了错误,但本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深。对于这些“问题官员”,如果确实有真才实学,并且又有悔改的表现,考虑到其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的管理或者是技术才能,在合适时机复出从事某些类型的管理职务或是技术职务,这一做法虽然也有争议,但在制度上也无可厚非。


  当然,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是否需要经过公示或群众监督程序,理论上讲是应当的,因为如果复出后所担任的是公职,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慎重作出决定。


  专家建议: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再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不是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将问责作为一次对公众的作秀,甚至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提出建议说,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人,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努力形成领导干部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莫纪宏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说,“问题官员”复出后,只要是表现好,确实改正了以往的错误,可以重新任职,但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不应当在“问题官员”与正常官员之间作出区分,否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当然,对于担任人民代表的人或者是出任选举职务的公职人员,如果其履历中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很可能就得不到选民或代表的信任,当选的可能性就会相对小一些。但这主要取决于选举人自身的政治判断,而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要求。


  对于如何看待被免职的一些官员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异地任职这种现象,毛寿龙说,这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处理的方法,有些是免职了以后,等这个事情影响过去了以后,再为他安排一些相关的工作。所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从制度完善上来讲,被免职以后官员的安排、出路如何安排的问题,确实还没有规范的做法。因此,应从理论上,或者从技术上,或者从实际上进一步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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