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腐败症与“药方”
中介机构实质上可有效抑制腐败,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机构尚未发展成熟,有时候反而会为腐败提供“沃土”文/汪宛夫
在我国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实践中,中介机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体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也有一些中介机构为利益所驱使,置法律与诚信于不顾,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腐败帮凶,值得人们反思。
某些中介机构的六种“病症”
社会中介作为一种服务性机构,代表着甲乙双方的利益,理应扮演着无私和公正的角色。然而,一方面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没有相应的监督体系纯洁其操守,与其他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一样,一些中介机构也毫无例外地出现了腐败,或成了某些腐败官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商人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和掠夺社会公众的帮凶。中介腐败,至少存在着六种常见“病症”。
“病症”一:提供虚假财务鉴证,帮助上市公司“圈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鉴证和审计报告关系重大,某些想搞点名堂的企业便千方百计打通关节,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己所用,帮助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审计意见。不少企业也正是凭着虚假财务鉴证,或骗取荣誉、奖励,或骗取银行贷款,或逃避国家税收,或掩盖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当前问题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行为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
“病症”二: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沦为腐败帮凶。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改制的结果大多是原有经营管理者占大股或全部买断,由此,这些一直在位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改制后低价买下企业,势必动用一切手段,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低的更低甚至评为零资产或负资产。不少原企业负责人或个别社会上的买家,往往与资产评估机构互相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或被原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买家低价控股和购买。而一旦被他们买进后,由于企业的实际资产远远高于评估价,这些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摇身一变,由国企中的“穷方丈”迅速成为私企“富翁”。
“病症”三:土地评估大变“魔术”,或高或低如同儿戏。在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过程中,购地者与腐败官员和土地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故意压低土地价格,谋取暴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开发商与评估机构勾结,故意高估房地产价格,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精于此道的高手几个回合就成为巨富。
“病症”四:招标机构见利忘义,与相关人员勾结串通,进行腐败交易。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单位、采购单位领导、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搞假招标,甚至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
“病症”五:提供虚假司法鉴证,使司法腐败获得“技术支持”。对一些不法分子和腐败官员来说,围绕着如何取证、如何确定证据等都想钻空子,一些与证据确认相关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便渐渐堕落了下去。他们与法官、律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在这当中,中介机构充当了“腐败中介”的不光彩角色,为腐败交易提供了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使腐败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
“病症”六:依仗权势地位垄断业务,大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一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依靠其所挂靠的政府背景,向所辖企业收取各种费用,被称为“二政府”。而一些执法部门也将本职内的无偿公务活动通过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如税务事务所向企业收取高额税务代理费和咨询费及培训费,等等。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放线费;在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在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和房产评估费;到银行贷款,要收资格评审费,等等。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同时,在收费中使用的票据混乱,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不分,偷、逃税现象严重。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拉业务和谋求权力部门、特殊行业授予其垄断地位,不惜以高额回扣、高比例分成为诱饵。通过这种方式,大多数中介业务被权力部门和特殊行业指定的中介机构瓜分。如企业验资由工商部门指定,企业资信评估由银行指定。企业年检、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由国资部门指定,与土地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国土部门指定,与司法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司法部门指定,银行、石油、邮政、通讯、烟草、电力等垂直管理部门的中介业务由上级指定,等等。某市农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议上写明:“中介费按四六分成。”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助长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腐败行为,腐蚀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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