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中介组织发展的“盲区”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发展中介组织有利于分化社会管理,延伸政府服务,增强社会自律,完善市场体制文/李莹
社会中介组织近年来迅速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体制不顺、规范不够、发育不全等,也导致“中介不中立”、“公证不公正”、“司法不守法”、“评估不实估”等怪现象。一些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抵押资产评估、土地转让、公司上市、政府采购等领域成为中介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针对中介组织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发育不全、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带来的腐败风险,需改变以往反腐败只盯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和财权在握的企业经济领域而忽视中介组织的倾向,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从职能定位、行业监督、制度建设、案件查办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和系统防控。
在职能定位上,要以“市场定位”推进源头防控。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将部门的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等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及协会等中介组织承担,同时确保中介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改变“形脱神不脱”的现象,斩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形成的“利益链”,还中介于市场,减少对中介活动的介入,减少行政干预。二是明确主体地位。无论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民间协调的中介组织,如经纪类、服务类中介组织,还是从事与部门业务有关的中介组织,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拍卖、工程招投标和公共物品采购代理等,都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割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市场化管理,在设立审批上,一方面应淡化前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的行业和区域限制,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严格核定资质,进行综合考察,提高准入门槛,防止执业条件不完善的中介组织进入市场。四是提高生存能力。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调控和执业培训,使中介组织进一步适应市场、规范自律,坚持公平、法制、诚信,自觉杜绝腐败行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是要制约中介组织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其遵守法律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良好服务使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政府在监管中,既不能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防止把监管的“权力”变为“寻租”的工具,阻碍中介组织发展。
在行业监督上,要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对监管主体,根据部门职能、中介行业特征,进一步明确审批登记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等对中介组织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不仅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也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同步规范行政和中介行为。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审批登记部门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中介组织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察程序予以处理和纠正。对中介组织腐败问题,司法机关要启动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应建立法律诉讼、行业自律、行政管理、市场价格调控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在制度建设上,要着眼于促进行业自律。
健全组织法规,制定专门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性质、任务、职能、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其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变“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并加强行业协会章程建设。在行业准入制度上,建立统一的执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中介业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办法,并推行执业公示制。在诚信制度上,开展中介组织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档案。为实现“阳光操作”,可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将中介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业绩等在网上公开,以网上竞标选择中介组织等方式促进中介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把中介执业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中介组织人员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案件、中介组织做假账和伪证坑害公共利益、侵犯法人和公民权益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权力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并乱收费的案件等,作为查办的重点。对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查处的中介组织限制从业或取消执业资格,对违纪违法责任人落实相应惩处措施。还要通过案件剖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制度机制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对策,坚持纠建并举,健全制度机制,注重源头治腐,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到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之中,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作者为湖北省鄂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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