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fgs32 发表于 2009-6-17 11:43:15

有没有无辜企业为三鹿买单?

  近日,两则关于三鹿事件的新闻引人深思:


  一则是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共同出资建立总额为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用于后续赔偿事宜的报道;(见http://news.qq.com/a/20081227/000762.htmA>? )


  一则是12月19日三鹿集团曾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的报道(见http://news.qq.com/a/20081225/002155.htmA>)。


  这两则新闻中的两个看点让人浮想联翩,一个是第一则新闻中的22家“责任”企业;一个是第二则新闻中的借款人。


  22家企业除三鹿外的21家究竟是何责任?责任有多大?笔者没有看到相关的报道,也较少看到网友的讨论,如此含糊其辞的责任让人生疑,而三鹿企业在濒临破产之际,仍有人斥巨资借款给他,也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两个事件联系到一起,就有了笔者的疑问:有没有无辜企业为三鹿买单?


  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我绝对举双手赞成21家企业“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我也绝对举双手赞成在三鹿企业资不抵债的严峻形势下,有人仗义借款用于其支付赔偿!——毕竟30万名儿童就意味着30万个家庭,这30万个家庭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我要说的是:处理“三鹿事件”绝不能用社会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更不能让无辜企业受到株连!!


  被冠以“三鹿事件”的奶制品添加三聚氰胺的事件,绝不是三鹿企业一家所为,这是不争的事实;三鹿事件所导致的食品安全危机、信任危机乃至社会危机也绝不是三鹿企业一家的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所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对“三鹿事件”的产生推波助澜的企业都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可能你已经举起砖头,但且先别拍下,如果你不否认我们生活在一个还讲法律的时代,就让我们先讲一讲法律:


  在我看来,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三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对防范因找不到责任人的损害或者虽找到责任人但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损害而导致的社会灾难意义重大。第一个制度是共同危险责任制度及其责任范围的更大的制度——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第二个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第三个制度是“社会连带责任”制度。


  共同危险责任,讲的是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到“三鹿事件”,如果在事实上确定了婴幼儿的身体损害就是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所致,而该婴幼儿喝的是哪家厂家的奶粉不能确定的,该婴幼儿就可以向所有他(她)喝过的奶粉的生产厂家主张共同危险责任。


  民事连带责任讲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责任负责,并因其中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具体到“三鹿事件”就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致害奶粉的生产者、经营者对受害婴幼儿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三鹿倒闭,三鹿奶粉的销售者也难辞其咎!


  保险制度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近代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化给人所带来的危险导致了“责任保险制度”的勃起,有人甚至预言“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将导致侵权法的衰落。根据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人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自己可能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免除自己的相应责任。在我国大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对和谐稳定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


  “社会连带责任”是笔者杜撰的概念。该杜撰源于笔者对社会连带思想的浅薄认识。一般认为,社会连带思想是社会法的重要的法理基础。所谓社会连带,是指社会中生存的人们是互相依存的,社会的存在是以每个个体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为前提,每个个体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社会的利益,同样,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也就是个人权益的最大保障。正是基于社会是个体系概念的社会,社会的安定(安全)成为社会法的宗旨,由此产生了诸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也产生了诸如刑事受害人救助、生活无助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甚至产生了针对某一特定人群的保障或救助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在笔者看来都是社会连带思想的体现——而根据社会立法负有的相关法律责任,我称之为:“社会连带责任”。在我看来,政府无疑是这些责任人中最大的责任人,因为,她最有义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等条件成熟的时候及时地建立起各种能产生“社会连带责任”作用并保障社会和谐安定的制度来!


  扯的远了,还是回到“三鹿事件”上来。据新闻报道,目前众多婴幼儿因奶粉致害均与三鹿生产的某一时期的奶粉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查证属实,则排除了21家企业成立“共同危险行为”的可能,直接的侵权人就是三鹿企业,而负连带责任的人是销售相关奶粉的商家——事实是如此的清楚,责任主体又是如此的分明,使我们很难看出其他21家企业有对受害婴幼儿负有赔偿责任的可能——没有责任,何来赔偿?——我们姑且把21家企业的“赔偿”当成“自愿”吧,这种自愿在法律上充其量是一种“代为清偿”,与赔偿有天壤之别!新闻媒体称之为“赔偿”如果不是对法律的误解,就是试图株连的表现!没有责任的人买单被称为赔偿,既算是自愿,也属无辜啊!


  再说说新闻中隐去姓名或名称的借款人吧。 9.02亿是个天文数字,而且拿的应该是能够流动的资金(现金),明知道这钱有去无回,不但不想听一个响,还甘愿做无名英雄,如果不是败家子不是傻瓜,说他(它)也是自愿,打死我都不信!所以,我敢肯定,这借款给三鹿企业的人(或企业)一定是被某种神秘力量操控着做了天大的善事!在金融危机的2008年,在中国大陆,谁有这个能力敢于一抛数亿金,我想明眼人一看便知。


  我举双手赞成21家企业“赔偿”和有人“借款”的原因在于:“三鹿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及其处理方式,恰恰证明了法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类似严重的侵权责任必定要从连带责任走向责任保险和社会连带!


  我希望:无辜的企业为三鹿买单,不过是吹响了社会连带的号角!我希望:听到“三鹿事件”所敲警钟的不但是这个诚信不足的社会中所有的人,而且更是负有最大的“社会连带责任”的政府——因为,她更有义务带领她管理或服务的企业、组织与公民加快建立各项强制保险制度(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和质量强制保险),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真正的社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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