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县外遭受意外伤害就地治疗是否构成“转诊”
2008年6月15日,射阳县洋马镇妇女董某左手中指末节在盐城市区意外伤害致被压烂,遂就近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2月下旬从洋马医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接到报销费用清单时,董某之子对报销额度提出质疑,医院工作人员解释:“你母亲是射阳人,到市三院就诊,按文件规定,到县外医疗服务机构转诊的,住院费用应减去600元后再乘以40%的报销费率计算。”但是,农民在县外遭受意外伤害就地手术治疗,属于政府文件规定所指的“转诊”吗?2007年9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卫农卫发253号《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不容置疑,该《意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指导制定相关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是拟制本地农民处于本地、在本地患病的情形,因此,到本地医疗机构是顺应“就近看病就医”的方便原则。
“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当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农民到县外就医应当办理转诊手续,二是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应简化。因此,合作医疗中的转诊是针对符合“农民到县外就医”的情形所认定的事实和规定的手续。何谓“农民到县外就医”?仔细推敲,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存在为诊治从县内到县外的地域迁移;二是从县内到县外的目的是为了就医;三是农民是到县外就医前即转诊前在本县发生了需诊疗或已就近诊疗的病情或意外。如此,在县外遭受突发性的意外伤害就近在当地(但从该农民的户口所在地来看属县外)就医,显然不属于“农民到县外就医”的情形,是故也不属于规范“农民到县外就医”所形成的“转诊”。
盐城市卫生局2008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盐卫基妇〔2008〕41号)规定:“五、控制县外转诊。各地要根据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转诊标准,切实加强外出就诊人员管理(疾病管理)。”加强外出就诊,显而易见,也是将“外出”为“就诊”作为构成“转诊”的成立条件。
董某之子因此向射阳县卫生局的常设机构射阳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对其母在县外的受伤地手术治疗,是否构成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文件中的“转诊”进行确认。其工作人员朱某答复:“你母亲户口虽在射阳洋马,但常住在市区,不属于转诊。”
既然不属于“转诊”,当然也就不应适用射阳县关于到县外医疗服务机构转诊的报销办法定;不成立转诊,就诊地当然应视为决定转诊前的“本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县级医院,根据射合委2号文件《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董某应视同在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并参照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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