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屋及屋 发表于 2009-6-17 11:43:28

河北:物价局副局长署名举报遭冤狱

  核心提示 7年前,河北省唐山市前新区物价局副局长李瑞芳不听领导制止,连续署名举报上司的经济问题,被当地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李瑞芳出狱后申诉5年,在中央媒体的关注下,他被改判无罪。但平反过去了2年,李瑞芳至今无法恢复工资待遇。


  7年来,李瑞芳的朋友一直责怪他“太较真”,所以才有今天的悲惨局面。


  朋友所说的“太较真”,是指李瑞芳对上司的署名举报和对自己清白的“过分看重”。


  作为河北省唐山市前新区(现改名丰润区)物价局的副局长,李瑞芳自2000年9月以来,先后100余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原区政府一名领导和区劳动局一名领导的经济问题,遭到打击报复,于2001年7月被逮捕并随后被冤判有期徒刑6个月。


  在数家中央媒体的关注下,并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过问下,2006年4月28日,当地法院改判李瑞芳无罪。


  不过,平反后的李瑞芳丝毫没有轻松感。“从改判到现在,一转眼过去了2年多,但不管我怎么申诉,上级就是不给我恢复职务和补发工资。”


  祸起举报


  1999年5月,时任唐山市新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李瑞芳在整顿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时发现,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区劳动局一位领导常常在这些企业报销私人发票,并让企业财务人员用白条抵账。那位领导让公司报销手机费、歌舞费等,有时甚至直接从公司拿走现金数千元。


  一开始,李瑞芳还采取忍让的办法,次数多了,李就开始抵制,直到2000年6月的一天,那位领导叫李瑞芳签字报销3。7万元的吃喝、歌舞等招待费,被李拒绝了。那位领导又请来区里一位领导做工作,再次被李拒绝。就这样,两个人彻底翻脸了。


  两个月之后,李瑞芳被调离劳动服务公司,出任区物价局副局长,明眼人都知道,这一调动使李瑞芳失去了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实权。但在离任后,李瑞芳发现领导继续侵占公司财产,就开始署名举报。


  李瑞芳回忆说,从他2000年9月30日发出第一封举报信开始,直到2001年6月被抓,他向中央、省、市有关单位一共寄出了150多封署名举报信,举报劳动局那位领导和另一位区政府领导的经济腐败问题。为此,他还保留了当年举报信的挂号收据。让李瑞芳没想到的是,他寄出的大部分举报信,最终都落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李瑞芳曾向一家中央媒体的记者解释说,他在查账过程中掌握了领导腐败的真凭实据,线索和事实都非常清楚,所以才敢署名举报。这也符合他一贯做事的风格——较真、愿意担责任。


  2001年6月,李瑞芳没盼来上级对举报信的查处行动,却等来了手铐。当地检察院将他抓进看守所,理由是他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牵强判决


  2002年11月30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瑞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3个月后,唐山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法院认定,李瑞芳在担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召集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将公司的42万元以住房补贴名义发放给公司13名正式职工。


  对发钱的事实,李瑞芳从来没否认过,但他认为,这笔钱一是符合国务院1998年《关于城镇住房改革的通知》规定的房改政策精神,二是劳动服务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不属国有资产,因此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本不搭边。


  为此,李瑞芳和他的辩护律师a>还找到了国务院的两份文件以证明上述主张。其中特别是1990年11月22日由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也指出,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首先,这种私分钱款的名义,必须是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本案所涉及到的住房补贴问题,符合国家关于房改总的精神和趋势,原则上是可以的。如发放过程中存在程序缺陷,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其次,在认定一个企业性质的问题上,确实应当由有关机构来作出界定,但这个界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a>,否则是无效的。对一个按照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企业财产宣布为国有资产,也不符合宪法保护财产权的精神。


  不过,当地法院仅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认定劳动服务公司的钱是国有资产,于是,李瑞芳就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艰难改判


  在被判刑后,尽管有很多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和有正义感的人替李鸣不平,但李瑞芳还是旋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出狱后,李瑞芳继续了他的较真劲。他先后找区、市、省和中央四级有关部门申诉。包括《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在内的一些媒体,也对他的遭遇进行了公开报道或内参反映。


  在近5年的申诉中,李瑞芳的案情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经过他们的多次督促,并在省高院的指令下,唐山市中级法院曾于2003年作出改判,认定李瑞芳的行为是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在有的人看来是“重大进步”,但在李瑞芳看来却“不可接受”,因为它“仍然没有澄清是非”。李瑞芳继续申诉。


  2005年9月1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撤销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发回此案的原审法院——河北省滦南县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4月28日,滦南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判对李瑞芳定罪的主要依据——唐山市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劳动服务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国务院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劳动服务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原来指控李瑞芳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宣告李瑞芳无罪。


  烦恼继续


  早在2002年5月13日和8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纪委和市监察局根据当时的刑事判决,分别给予李瑞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李瑞芳从那以后失去了党员和干部身份,成为一个自谋职业者。


  2006年的无罪改判,一开始让李瑞芳很高兴和兴奋,在他看来,既然法院改判了无罪,上级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理所当然地会为他撤销处分,恢复名誉和待遇”。不过现在看来,李瑞芳错了。


  “从接到改判无罪判决书的第一天起,我就直接去找了纪委和监察局,要求恢复身份,没想到碰了软钉子。”李瑞芳说,纪委和监察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对他的改判似乎“并不稀罕”,不冷不热地答复他几句,就用“按程序办,等等再说”的话把他打发走了。


  李瑞芳意识到,虽然法院的改判生了效,但要想撤销对他的处分,他可能要再次面临艰难申诉的道路。“因为当初对我的冤判就是因为举报领导得罪了人,他们能让我舒服吗?”李瑞芳说。


  接下来的2年多时间里,李瑞芳不下几十次前往有关部门和领导办公室申诉情况,强烈要求撤销处分,恢复身份和工作。




  2008年6月25日和7月7日,李终于等来了市纪委和监察局的《复议决定》和《复审决定》,这两个决定分别根据法院的无罪判决,决定撤销原来的处分,恢复李瑞芳的党籍和公职。


  但问题接着又来了。按照党纪和国家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像李瑞芳这种情况,在宣告无罪后本应立即恢复党籍和公职,同时应当补发过去停发的工资,并恢复原职务或适当安排同级别的领导职务。


  “这就是我的烦恼。”李瑞芳说,“虽然我的党籍和公职身份被恢复了,但我一直没有得到补发工资,也没有被安排职务。这样的恢复,不是忽悠我吗?”


  李瑞芳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现在他每找一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总是搪塞他,总说让他等等,再等等。而更让他感到麻烦的是,他现在工作的丰润区采购批发站,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趁着办理房地产证的机会,将本属这个集体所有制批发站的1000平方米房产,转到了该部门自己的名下。


  “我从40多岁被冤判刑冤开除党籍公职,到现在50多岁了,还要让我继续等,难道让我等到进棺材时再给说法吗?”李瑞芳激动地说。


  就李瑞芳的遭遇和后续落实政策问题,记者曾致电唐山市纪委,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建议记者向该委案件审理室询问。


  1月19日,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后,唐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一位姓武的先生接了电话,他在电话中表示,他也不清楚此事,“如果涉及到落实党组织关系、职务和工资待遇,应该由丰润区纪委、监察局管。”


  记者又多次致电丰润区纪委、监察局,但每次除了听到《丰润区纪检监察干部之歌》的彩铃外,没有任何人接电话。看起来,李瑞芳的事情可能还有不少麻烦。


  就在记者发稿时,记者得到来自唐山的消息,称此案已经引起了市委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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