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tu676 发表于 2009-6-17 11:43:28

法学专家呼吁判决书公开上网

  近日,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涤宇教授向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关于在湖南省法院系统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的建议》提出应将法院判决书上网公开。


  徐教授建议,建立和完善湖南省高院乃至各基层法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各院网站为平台,设立“裁判文书”板块,将各类生效判决书按照刑事文书、民商事文书、行政文书和其他文书的标准加以整理归类,上传至法院网站主页,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判决书除外。另外,在该制度运作成熟之后,可考虑将裁定书的内容逐步纳入进来。


  “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实践已经证实了该举措的可行性,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徐涤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主页中设置了“裁判文书”板块,其下又分为刑事文书、民事文书、行政文书、国家赔偿文书和其他文书五类,以便公众查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其网站主页中设置“司法文书”板块,其下分为刑事文书、民商事文书、行政文书、知识产权文书和涉外裁判文书等。


  在广州,自2004年5月1日起市民即可登录广州审判网,进行身份认证后,就可以浏览所有上网的判决书,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外,上网公开的案件包括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 “各级、各地法院的实践表明,推行法院系统判决书上网公开制度是可行的。”


  他认为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司法公开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判决书上网公开就是公开判决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


  徐涤宇认为,通过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有助于加强对司法决策的社会监督,法院的裁判活动将置于老百姓的眼皮底下接受监督,司法的腐败能得到有效抑制,同时还有助于提升法院形象,改善司法环境。“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有助于加强对司法决策的社会监督。封闭的司法决策是暗箱操作的温床,极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判决书上网公开,必将拓宽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判决的渠道。”


  “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还有助于各级、各地法院方便、及时查找相关判例,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便捷、有效的参考依据。同时,该举措能有效防止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作出相差较大、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这对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徐涤宇指出,判决书上网公开也有助于专家学者的判例研究,为学者找寻法学研究素材提供了便利、高效的渠道,同时还有助于督促法官端正态度,认真书写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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