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疤 发表于 2009-6-18 12:23:17

公民代理:何去何从

  近年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无锡滨湖区法院对公民代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措施。


  一、公民代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公民代理所占数量不少。其中亲属代理将近一半,而其他公民代理在公民代理所占的比例也较高。


  (二)公民代理人身份复杂。除当事人的近亲属和亲友外,还出现了几种新的公民代理:一是法院离退休人员及解聘人员;二是与法院现职人员有朋友、老师、学生等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员;三是经常缠诉、闹访的人员;四是法律工作者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案件。


  (三)公民代理人的文化层次不高。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


  (四)公民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四类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劳务)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存在问题是:


  (一)以营利为目的,行政机关查处难。公民代理是私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的活动,具有其特有的隐蔽性,其营利活动难以发现、难以定性。


  (二)代理行为不规范,扰乱诉讼秩序。公民代理人缺少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于许多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其诉讼行为具有随意性,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而且一些公民代理人参与群体诉讼的代理后,不仅不做当事人的法律疏导工作,而是组织当事人一起到法院闹访,扰乱诉讼秩序,对群体矛盾未起到缓解作用,导致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调解困难。但对于此类代理人,法院如禁止其从事代理活动又依据不足。


  (三)容易腐蚀法官队伍,影响司法公正。个别法官有可能从感情上同情、倾向与其熟悉的代理人,容易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从而产生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影响社会和谐。


  (四)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加剧。公民代理人的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同时,由于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不必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在实践中,除公民代理人进行收费代理外,出现了律师a>、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a>律顾问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


  二、改进和完善公民代理的措施


  (一)在法院内部建立公民代理许可制度。明确许可条件及法院内部许可部门,设立《公民代理诉讼须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以增强当事人对公民代理的监督。同时法院内部建立公民代理信息档案。


  (二)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登记制度。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代理人进行行政登记和管理。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和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并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


  (三)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案件承办法官与公民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或者与公民代理人恶意串通侵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公民代理人请吃、娱乐活动和贿赂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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