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乐死 胡菁冤难明
原籍武汉的胡菁与深圳当地人文某由大学同学a>而为夫妻。2月9日元宵节晚上,胡菁忽然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医院急救,虽然病情稳定了下来,但处于昏迷不醒状态。2月16日,文某在探视胡菁时,一边哭着说“我不想看她受罪”,一边拔掉氧气、输液等管线,导致胡菁十多分钟后死亡。事后,文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拘留(见2009年2月18日南方都市报A12版)。http://www.dffy.com/upfile/20090222175809-0.jpg
从19日该报的相关报道看,胡菁家属仍然坚持是故意杀人,而警方因案情不明不便表态,而坊间有评论剑指安乐死,认为不宜对之进行立法,特别是像文某这种借安乐死为名的杀妻之人确实可能存在,立法会让作恶之人逃脱法网。
不管最终警方认定是文某故意杀人还是实施安乐死,其都难逃法网。因为安乐死在我国一直是个禁区,也为法律所禁止。1986年,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因不忍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遭受病痛折磨,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其母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后因故意杀人罪曾被捕。6年后,案经最高法院批复,才宣告他们无罪。命运多折腾人,到了17年后的2003年,时年49岁的王明成又不幸息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可惜“蒲连升”不再有,医院明确拒绝了其请求,最后王在痛苦中挣扎多日后故去。
现行世界诸国拒绝安乐死,缘于立法上公民自杀权的剥夺。生命权是基本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意大利女子埃鲁娜·恩格拉罗1992年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17年来完全靠食管维系微弱的生命。埃鲁娜的父亲贝匹诺·恩格拉罗上周明确表示要结束女儿“痛苦的人生”。意大利最高法院直到去年11月才作出最终裁决,同意停止为埃鲁娜进食,但贝匹诺直到2009年2月3日才找到愿意为女儿实施安乐死的医院。最终,这家名为“安乐”的医院于6日拔掉了埃鲁娜的进食管。预计15到20天后,埃鲁娜的心脏将停止跳动。然而,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却救“鲁”心切,他于6日发布了一项紧急行政命令试图阻止埃鲁娜的安乐死,但总统纳波利塔诺表示该命令干预了司法,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准则”而拒绝签署。
在我国,拒绝安乐死更多是缘于对这种人为宣告结束他人生命制度的恐惧,认为会向胡菁案中的文某一样,借安乐死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其实,从上述意大利埃鲁娜案件中可以看出,对特定公民实施安乐死是有严格限制的,借鉴各国先例大约必须严格符合几项:一是病人所受的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无穷无尽的”,病人已经“厌倦了生活”;二是“安乐死”必须是病人(或近亲属)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提出的请求;三是医生和病人还必须确信,除了“安乐死”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四是病人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在医学上必须得当;五是经过最高点法院或权威机关的批准;六是有愿意实施手术的医院。如此苛刻的条件和严格要求的监督,安乐死并不像普通公众想像的那样,一个人可以随意剥夺民众的生命,成为新型的犯罪手段。
胡菁案中当事人之所以宣称实施安乐死,是因为尽管当前的安乐死司法上以故意杀人定罪,但量刑上较一般故意杀人要轻得多(蒲连升案可资鉴证)。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文某深谙此道。事实上,许多人已经从类似案件中受益。深圳一已婚男子发生婚外恋情,欲离婚遭到家人反对后,与情人相约自杀殉情,在杀死情人后,连捅自己数刀相拥等待死亡,男子醒来发现自己没死,遂从5楼跳下自杀,又被医院抢救过来。近日,该男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4日佛山新闻A45版)。无独有偶,龙某和陈某是一对恋人,在佛山一出租屋同居。但陈某的家人反对他们来往。2006年10月30日18时许,陈某收拾东西准备回老家。感到和女友即将分手的龙某十分痛苦,于是用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并提出放煤气自杀的主意。陈某同意了男友的提议,于是他们反锁大门,放出煤气自杀。随后煤气爆炸导致出租屋着火,陈某当场死亡。而龙某却被人送到医院抢救后活了下来。2007年3月8日,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5日,佛山市禅城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男子龙某获刑3年。(2007年12月6日深圳新闻网)
教唆自杀与帮助自杀甚至于故意杀人并没有明显的区分标准。特别是在另一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死无对证,我们总不能只相信活着一方的陈述吧?但法律却最终在疑罪从无和刑事谦抑司法原则指导下,在到底是“故意杀人”、“教唆自杀”还是“帮助自杀”不明确的情况下,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
如果我们承认了安乐死立法,问题就简单地多。只要没有严格执行实施安乐死条件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胡菁案的是是非非当然就清清楚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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