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YRRTY 发表于 2009-6-18 12:23:22

打击车辆套牌有那么难吗?

  17日上午,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特地增开一场记者招待会,针对代表关于打击套牌车的质询,广东警方高层表示“交警已成立了专门的侦查队伍,负责查处假套牌车,还建立了套牌车黑名单库。在一些重点路段装了具有号牌识别功能的卡口机,发现盗抢机动车或假的号牌车就能自动报警”。(广州日报2009年2月18日A3版)


  尽管警方以春秋写意的手法表明“打击套牌车力度将会越来越大,效果也会越来越明显”,但相信看了新闻,有车族们内心并不轻松。因为轿车进入家庭后,关于车牌的新类型违法行为激增,突出表现在一是盗贼偷走车牌再勒索车主钱二就是套牌。要根除盗窃号牌敲诈车主的现象,根本在于减少补领号牌的手续、时间和费用;而对套牌,正如提出质询的省人大代表邵杭伟所讲,主要原因是目前相关法规的处罚力度过轻造成违法成本低廉,使套牌者存在侥幸心理。


  正是一语中的。“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九十六条)是目前法律对套牌车的惟一处罚。按照邵代表的调查,套牌车除了每年可逃漏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税费、营业费等费用之外,还可少支出每年交警部门的车辆检测、司机的车证年审等一大笔费用,一年最多可少支出上万元,而一辆用于营运的套牌车,每年能够节省高达十余万元的费用。香饵之下必有死鱼,道理其实很简单,简单到只需借鉴托·约·邓宁格的一句名言:“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尽管身为法律中人,我实在看不出这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何以对套牌车如此宽容。但愿只是立法者的一时疏忽。因为这是较立法利益集团博弈而言的次优选择。如果是后者,道交就有沦为“恶法”的危险。


  尽管警方对打击套牌言之凿凿,但我们公众仍有理由将板子打在警方身上。谈及套牌,“粤B9F957”是最有知名度的一个牌子。因为它是中国目前被套牌次数最多的一辆私人汽车。自2005年以来的3年间,活跃在广东、广西、湖南、贵州、海南、浙江、上海、河北等省市的8辆套牌车,挂着“粤B9F957”的车牌,肆意闯红灯、超速、违章调头、撞人闯祸,而所有的罪责都一一记在了真正的车主、深圳市民颜朝阳头上。而颜朝阳唯一能做的,就是拿着相机走到车前,从左右前后等不同角度拍下6张相片,并复印好自己的购车凭证、行驶证等一套申诉材料,寄往各地交警部门,以证清白,不然每年年审便会成为一道生死线,“我往湛江寄了13套,贵州11套,东莞十多套,一年处理100多张违章单也是够辛苦”,颜朝阳自我调侃。2008年7月初,有受害人将肇事车“粤B9F957”的车主老颜和肇事司机有某告上中山市法院法庭。他则以小区停车记录自证清白。这真是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故事。本来是方便生活的车辆给老颜竟然带来了如此多的不便!


  在套牌车问题上,警方其实难辞其咎。难道说有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实施了犯罪,要我自己证明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才能自证无罪?根据“无不能生有”的证据法则,打击套牌的责任在警方,公民只负有协助义务。我们遗憾的看到,“一旦车主发现车被套牌了,可向当地车管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一旦受理就会核查。只要证据清楚,他们就会免除违章记录,同时全力以赴去抓套牌车”这类的警方提醒大行其道,甚至于更有执法部门责令“李逵去抓李鬼”。否则,您的所谓套牌理由就无法成立。这也难怪套牌者胆敢招摇过市了,因为茫茫人海,相遇的概率有多大?自然众所周知。


  解决套牌问题应从制度设计角度考量。一七七○年英国政府开始开发澳洲,政府把判了刑的罪犯向澳洲运送,既解决了英国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又给澳洲送去了丰富的劳动力。运送罪犯的工作由私人船主承包,船上拥挤不堪,营养与卫生条件极差,死亡率高。仔细推敲之下,英国政府找到了一种简单易行的制度:政府不按上船时运送的罪犯人数付费,而按下船时实际到达澳洲的罪犯人数付费。船主的人性没变,政府也不用去立法或监督,只是改变一下付费制度,一切就都解决了,因此好的政策具有强烈的引向作用。在套牌问题上,只要加重证明车主违法的警方责任,而将证明不利的利益归属于车主。或许不用严刑重典就能解决套牌车的问题。


  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频繁地修订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法律修订从动议、形成草案、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三读通过、颁布实施都需耗以时日。因此,单纯立法不足以解决套牌问题。所以尽管我赞同邵代表的加重处罚应对套牌不法分子的建议。但对于是否应在刑法中设立此罪名,难以苟同。一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在《刑法》中增设罪名难逃脱“重刑主义”的窠臼和质疑,似乎国外亦无先例可循,因为“刑法不是万能的”;另一方面,立法技术上难度更大一些,这种套牌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在现行刑法中如何归类似乎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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