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康 发表于 2009-6-18 12:23:27

调查采访不得妨碍第三人的安宁生活

  在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中国的教育怎么了、中国的学生怎么了;有许多人值得惋惜:才华横溢的教授惨遭不幸、政法学子将在铁窗中苦熬光阴;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弑师门”为何一再发生、学法的人为何不能理性地解决问题。但在总结、深思、反省“弑师门”事件时,不应忘记有一个无辜女生需要人们的关爱。

  “据警方有关人士透露,初步怀疑付某杀人的动机是情杀。案件牵涉到法大研究生院研三的一名陈姓女生,警方已对她进行调查。本报记者赶到陈姓女子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告诉记者这名学生昨晚外出,至今未归。” (1)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获得以下信息:女研究生接受了警方调查、有关人士向媒体透露该案“事涉情杀”、记者追踪到女研究生的宿舍打探消息。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女研究生已经被推到风尖浪口:她得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她得摆脱媒体的追逐、她得忍受好事者的合理怀疑。

  在政法大学的“杀师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杀人,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杀人现场有众多目击证人。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从侦查的要求看,警方不仅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杀人事实,而且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动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犯罪动机又属于心理的范畴,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查明杀人动机的方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者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从经验看他会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其杀人动机应该不难查清。

  在本案中,警方调查女研究生于法有据,有利于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警方的调查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但是,如果警方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其他证人就能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有无必要再去调查女研究生?(假定这个如果成立)在侦查阶段掌握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警方有关人士透露给媒体是否恰当?

  从以往经验看,在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第三人、被害人反复调查,无疑会加深第三人、被害人的痛苦回忆,造成二次伤害。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被害人、第三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到网络,必将广为传播,影响她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婚姻。鉴于女研究生还得政法大学学习、生活,鉴于“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警方对女研究生的调查应该慎重,不得多次调查、更不得随意向媒体披露有关她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免影响她的学习、就业、家庭生活。毕竟,侦查的任务不仅仅是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而且要保障人权,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第三人在内的人权。

  在政法大学“弑师案”中,个别媒体为了添加花边新闻,吸引眼球、追逐市场效益,主动调查、寻访女研究生,甚至追踪到她的宿舍。如此采访方式,不仅于法无据,也为职业道德所不耻。法律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自由,但决不保障侵犯个人隐私的采访。

  “逝者已,生者须生”,给女研究生一份宁静吧!

  (1)《政法大学学生砍死教授续:警方初步怀疑是情杀》,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10-30/1430943.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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