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程式 发表于 2009-6-19 18:01:13

职工患职业病 企业或老板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申楠)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18日,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表示,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
作业环境,如果因为作业环境没有达标导致职工患职业病,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淳认为,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的规定看,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环境,也就是在作业的时候,尽量使劳动者避免或者减轻有毒有害因素的伤害。如果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淳进一步说,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以及各方面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的政府,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是有责任的。如果在所管辖的权限范围内,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患上职业病,那么就要根据造成的后果轻重,来判定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比如像河北的“白沟事件”、福建的“仙游事件”,不光是企业受到了查处,当地的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领导都受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时福茂律师认为,实际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还是比较严谨的。如果一个单位或企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实际上应该处罚单位或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比如有民事责任,可能产生民事赔偿,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个职工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要由单位或企业承担。比如在工伤之外,还造成其他民事权益的侵害,可以要求民事诉讼,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还有一些行政责任,比如没有及时救治,没有按照法定条件提供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等,单位或企业可能有行政处罚,最高罚50万元人民币。刑事责任方面,比如使用有毒物品,导致职工中毒,并且诊断为职业病,就要追究单位或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规定“劳动事故责任罪”,136条还有其他罪名,都有可能追究单位或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但是单位或企业并不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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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官员称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已超两亿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我国现存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广泛分布于包括西藏在内的全国各地。过去,我们习惯认为,西藏地方工业和其他产业不发达,职业危害相对较少,甚至是空白,但是现在有所变化。他说,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数字已经超过两亿,其中乡镇企业务工人员数量在一亿三千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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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界定严格 与职业相关疾病不一定是职业病

通常所说的职业病是广义上的职业病,就是和职业有关的疾病都纳入职业病,但狭义上有一个法定的职业病,即2002年5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中,因为粉尘、放射性的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等不利的因素导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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