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国企高管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刑
新华网沈阳6月18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阜新长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会忱贪污111万余元、挪用公款8.3万元,原总经理助理韩晓华贪污228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董会忱有期徒刑10年,以犯贪污罪判处韩晓华有期徒刑5年。法院查明,2005年3、4月间,辽宁某客运公司给董会忱100万股(每股1.11元)个人股份,董会忱分给他人40万股,剩余自己留下。同年6月23日,韩晓华指使本公司出纳在银行私设账户,并于7、8月间将4笔客票收入计102万余元存入此账户。2005年12月,董会忱让韩晓华为其办理交纳股金事宜。韩晓华遂在12月21日、22日,指使出纳将私设账户上的本息103万元取出后存入董会忱入股的存折上。此后,按照董会忱的授意,韩晓华从存折上取出32万元自己存留。
除了在上述事件中共同贪污大笔公款外,董会忱、韩晓华还在2000年至2007年,有数笔个人单独贪污的事实。此外,董会忱还在2004年和2006年,分两次共挪用公款8.3万元,或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借给朋友使用。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会忱、韩晓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侵吞国有控股公司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董会忱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董会忱案发后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公司损失已全部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韩晓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外还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为此,以贪污罪判处董会忱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韩晓华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董会忱以“认定贪污的事实不清”等为由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董会忱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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