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qnskt 发表于 2009-6-20 08:56:19

女职员为保工作与老板亲热拍裸照

? 编者按? 看着同事被老板解聘,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年过三十的郭女士不惜与老板上床,然后趁机拍下裸照,想以此为把柄逼老板就范,意图索要补偿。但令郭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团专家对此进行了法律分析。


  同事被炒“鱿鱼”STRONG>


  郭女士在上海打工已10余年,2008年夏天,经人介绍到上海市长宁区的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工作,但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老板夏先生是一位年过六旬、已经离异的单身汉。郭到了公司不久,公司又新招聘了一名年仅20多岁的姑娘小玉担任前台接待。郭女士和小玉相处得不错,渐渐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


  有一天小玉突然告诉郭女士:因为自己不肯跟老板谈朋友,老板已经借故把她开除了。原来,小玉和老板夏先生早在一年前网上聊天时已相识,夏先生也坦诚地告诉了自己的实际年龄,并曾提出想和她谈朋友。可小玉对老板的求爱一直含糊其辞,但并未明确拒绝。后来因为找不到工作,小玉便来到他的公司。夏先生屡次想和她亲热,都被小玉以“慢慢来”为托词给婉言拒绝。几次三番下来,夏先生一怒之就下炒了她的“鱿鱼”。


  法律分析:STRONG>


  广东合邦律师a>事务所廖立民律师a>表示,其实,公司老板夏先生的一些行为已经违法,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随意解聘员工的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a>》;而“屡次想和小玉亲热”的行为也涉嫌侵权,构成性骚扰。性骚扰,不仅仅是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以语言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也是常见的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方式。事实上,手机具有媒体的某些性质,在手机上发表的言论,就是在发表书面语言,使用这种语言方式进行性骚扰,显然构成侵权。另外发那些具有淫秽性的笑话、“黄段子”等,虽没有明确的指向,但只要是对机主发出的,也是性骚扰行为,只是这些都需要保全证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a>》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不能“以暴制暴”,以违法对抗违法,否则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出“妙计”拍裸照STRONG>


  听了小玉的哭诉,郭女士马上联想到自己。因为夏先生也表示过对她的好感,她想:如果不想点办法,可能下一个被开除的就是她了。于是,自作聪明的她让小玉先不要走,她俩联合演一出好戏,抓住老板的把柄,老板就不敢随意处置她们了。


  当天晚上,郭女士事先和老板联系,称小玉姑娘想通了,愿意和他“谈朋友”。于是3人在外面共进晚餐以后,一同回到公司老板的卧室内。小玉表示同意和老板过一下“夫妻生活”,两人便在床上亲热,郭女士则躲在一旁,偷偷用手机拍下这些裸照。后小玉说自己还是处女,不懂男女之间的事,要郭女士示范。她便与小玉互换,在床上与老板继续亲热,小玉则在一旁偷偷地拍照。不料,因小玉拍照太过明显,最后被老板发现,大家不欢而散。


  法律分析:STRONG>


  湖南金州律师a>事务所陈平凡律师a>认为,对于小玉、郭女士未经夏先生同意而偷拍其私密生活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夏先生的隐私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难以定性。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进行的。


  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仅仅是偷拍,而未披露给第三人或者公之于众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侵犯隐私权。当然这种情况可能会得到改观,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其草案中就有明确保护隐私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艳照敲诈STRONG>


  施计获得“艳照”后,郭女士多次联系老板夏先生,以她丈夫从她手机中发现裸照、要找夏先生麻烦为由进行要挟,强行索得1万元和价值近5000元的索尼数码摄像机、富士数码照相机各一台。夏先生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迅速将郭女士捉拿归案。由于小玉没利用裸照敲诈,司法机关未对她进行追究。


  上海市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法律分析:STRONG>


  陈平凡律师a>认为,郭女士利用“艳照”,要挟夏先生,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本案中,郭女士以其丈夫找麻烦进行要挟,足以使夏先生产生心理强制,而且郭女士有明确的索要财产的要求,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制社会中每位公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却颇有技巧。本案中,郭女士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剑走偏锋,偏偏选择了不正当的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关键时候郭女士起了贪心,竟以丈夫的名义实施敲诈,正应了“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总之,平时注意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学会在日常生活中保存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站稳脚,走稳路,学好法,做好人,才是法治社会里保护自己的不二法门。


  (以上观点由广东合邦律师a>事务所廖立民律师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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