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杀拉帝 发表于 2009-6-20 08:56:25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成因

  2007年至2008年,江苏宜兴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2件,判处被告人42人,同比上升120%。日前,宜兴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除数量上升、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无业者居多和涉案罪名单一等特点外,还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1、涉毒数量、次数明显增多。不论是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还是贩卖毒品案件中,涉毒数量、次数呈增多趋势。如审理的谭某贩卖毒品案,谭某贩卖海洛因46.1克,贩卖次数达191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再如,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中,王某种植罂粟数量达3214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出现指使、利用他人贩毒现象。部分贩毒人员为降低自身被当场抓获的危险,利用给吸毒者提供毒品或其他手段,指使、利用他人携带毒品与买毒人员交易,有的甚至还利用女性不为人所注意的特点参与贩毒,涉案的女性罪犯就有5人。


  3、毒品犯罪与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相连。在部分毒品交易中,贩毒人员除提供毒品外,还主动联系一些“冰妹”陪同吸毒,甚至再进行卖淫嫖娼等淫乱活动。


  二、毒品犯罪难以禁绝的原因


  1、隐蔽性强,毒品犯罪的侦查困难较多。审结的大部分案件以零星贩卖为主,通常是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而且毒品犯罪的证据易于消失和毁灭,破案率比较低,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


  2、高额利润和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巨大的毒品市场。毒品犯罪大多是出于牟利,高额利润的刺激使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3、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回归社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


  4、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态势。单纯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力量尚不足以彻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和禁绝毒品。实践中,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地点往往在居民小区、旅社旅馆等地,如果基层工作薄弱,极难被发现。


  三、当前毒品犯罪的预防方法


  1、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一方面法院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既注重实体公正,也确保程序公正,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将职业毒犯、主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立足于“堵源截流”方针的指导下,适用各种侦查手段,通过相关部门间的情报交流,多破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同时加强与毒品犯罪相关联的其他犯罪的侦查工作,使该类犯罪得以及时、有效地惩处。


  2、充分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毒品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或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虽不能用刑事制裁,但应当用行政手段作辅助,充分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


  3、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要全面摸排,登记建档造册,对其强制戒毒,并加强戒毒场所的管理。同时加强对戒毒人员戒毒后的动态管理,防止其继续吸毒或戒毒后复吸,以此来减少毒品的市场需求,遏制毒品犯罪。


  4、加**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文艺演出等形式,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法院可以通过组织人员旁听庭审或到相关学校、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将日常审判工作的职能向前和向后延伸,以案说法,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通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使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引导人们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