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欣fpl 发表于 2009-6-20 08:56:25

刑释解教人员户口簿亟待“去污”

   近日,群众来访反映: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户口簿相关项目登记中注有“因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由某某监所迁入”等字样,导致相关人员落户难、婚嫁难、就业难,甚至于造成其子女入托、入学难。


  据调查,目前,我省及全国多数地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以及办理收养子女户口登记时,在户口簿登记项目中,仍会出现当事人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收养的内容。由于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和办理公民事务的重要证明,在实际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而这些标注内容对当事人必将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上述“三类人员”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特建议:


  1、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成立课题组赴各地调研,尽快研究出台新的、全国统一的户政管理办法。


  2、公安部门应取消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被收养人员在户口簿相关项目的登记。对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的管理可在派出所内存户籍档案资料中备注,或另建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名册。


  3、对于目前在户口簿上已经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收养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丰富帮教形式,拓展安置渠道,落实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人为本,灵活运用“内紧外松,里外有别”的工作技巧,努力营造一个温暖、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走向新生后增强自新的信心、勇气和能力,在就业、上学、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就业有门路、生活有着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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