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bUWiwI 发表于 2009-6-20 08:56:26

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纠纷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借款用途日趋多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逐年增加。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对策。

  一、特点

  1、案件数量多,涉案标的大。2007年,宜兴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655件,2008年度审结802件,增加147件,同比增长22.4%。2007年该类案件涉案标的0.97亿元,2008年度涉案标的1.8亿元,增加0.83亿元,同比增长85.6%,平均每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增加了近1.5倍。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全市民事案件总数的15.24%,成为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其中,法人之间借款纠纷与往年基本持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显幅增长。

  2、系列案件多,群体纠纷增长。涉及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向多人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涉案标的大,社会敏感程度较高。

  3、判决结案多,审理周期较长。2008年,宜兴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81件,其中判决409件,占52.37%,调解233件,占29.83%,撤诉136件,占17.41%,调撤率相对偏低;同时在所有判决结案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75.93%,案件审理周期相对偏长。

  4、隐性非法案件多,事实认定难度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贷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部分赌债或虚假债务以欠条的形式确认。某些担保公司、典当行、调剂行等经营机构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对外放贷,以合法行式规避超经营范围的不法行为。

  5、交织非法活动多,引发社会问题。高利借款过程中,当债务人欠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多种不法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债务人,甚至以故意伤害等方式暴力催讨,从而引发刑事犯罪。2008年,宜兴法院审结非法拘禁犯罪案件8件,其中涉及索取债务的为7件,占此类案件的87.5%。

  二、呈现新问题的原因

  1、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理财产品不够成熟、存款利率不够高、个人理财能力不具备,正规的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无法吸引资金持有者。在无新的、好的投资渠道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

  2、资金需示旺盛,融资渠道狭窄。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金融机构借款的门槛高、限制多、程序繁,往往无法满足经营者的投资需求,而民间借贷符合经营者资金需求小、短、急、频的特点。为此,一些握有好的投资项目的经营者往往不惜通过高息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事实证明该途径能获得发展机会,赚取高额利润,但同时也让企业背负上了沉重的负担。

  3、金融风暴影响,经济形式趋紧。当前全球性金融风暴进一步扩散,生产要素价格高位徘徊,企业生产集约节约程度难以明显提高,出口市场不景气,货币政策从紧,使得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借款类诉讼案件增加。同时,面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特别是当个别出借人向法院诉讼时,多数债权人为了能加入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中,纷纷选择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诉讼。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判力度。面对当前借贷案件大量涌现,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人民法院首先要增强大局意识,从政治高度出发,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借贷案件,采取集中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的方式,防止企业关门倒闭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问题;其次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条件,对于部分企业只是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法院要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企业恢复生产创造利润提供条件,而非立即判决加剧企业资金链的断裂,加快企业消亡。

  2、增强联动效能,共建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嫌疑的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高利贷线索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意识。针对部分资本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a>及投资风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法院应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宣传理性投资,提倡健康生活观,从而减少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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