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心跳本人 发表于 2009-6-20 08:56:28

沉迷“网婚”引发现实离婚案件多

  近阶段,江苏无锡滨湖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沉迷网络引发的新型离婚案件。滨湖法院为此进行了调研,发现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居多。主要是由于男方沉迷网络而与配偶疏于沟通,或者由“网婚”、“网恋”发展过渡为移居网下的婚外情,最终导致现实婚姻破裂。


  二是当事人类型分布较为集中。当事人大多在八十年代后出生,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缺乏精神寄托,转而在网络世界中寻找慰藉。


  三是原告一方普遍存在举证障碍。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被告沉迷于网络及在网络世界中有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但该主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原告往往将被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的记录作为证据,但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都有待商榷。


  四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当事人沉迷网络的形式多样,或沉迷网游,或频繁与异性网聊。特别是对于一方在网络世界中与他人以夫妻相称虚拟结婚,能否认定其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审理中的难点。


  由于“网聊”、“网恋”、“网婚”的无序性、随意性和隐蔽性,给现实婚姻构成了较大威胁,建议:


  一是加强网络管理,增强网站经营者的责任。加强网站经营者的自律和诚信,如增加专门针对“网婚”行业自律的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所有从事经营“网婚”业务的网站经营站都需承担相应责任,以加强对网民的宏观管理。


  二是将“网婚”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虽然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没有涉及“网婚”这一范围,也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但一样会影响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失和。所以符合婚姻法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准予离婚的一种理由,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三是对网民加强伦理道德教育。不仅要制定“网聊”、“网恋”及“网婚”的游戏规则及一系列道德规范,而且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教育,使网络道德标准转化为网民的内在信念,提高网民的自我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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