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nnxgu 发表于 2009-6-20 08:56:29

我不敏感你敏感──“敏感问题”之法辨

  大千世界,问题多多。主体对处于客体地位之“问题”,在认识灵敏性上自然会有程度之差异。因而,社会上存在之诸多问题也便有“敏感”与“非敏感”之分。然而,什么问题算得上“敏感”,什么问题算不上“敏感”,却因判断主体和方法不同而会出现迥异认识结论。


  原本,认识客体反作用于认识主体之快捷程度,以及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之反应灵敏程度,必然存在快慢之差,敏感问题也只不过是一种客观存在。该是敏感者,自然会敏感,失去敏感性反而成为异常。例如,大凡懂点儿人体生理卫生常识者,都会知道阴蒂对性刺激非常敏感,因为那里含有丰富而又敏感之神经末梢。然而,社会运行之现实则是,有些本不该敏感之问题,却由于种种原因人为变成所谓“敏感问题”,更不得其解者,如此敏感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会遭遇来自主体之回避,且是不约而同。


  先是对问题之敏感度进行独断性划分,将本不敏感之常态问题有意敏感化,然后千方百计施以回避策略,这一现象已并不为人所感到陌生。尤其是在常有敏感问题之社会,长期身处其境之人对敏感问题则肯定更为熟悉。可是,敏感问题并非一个有确切定义之专业术语,欲给其规定一个标准化解释,实有巨大难度。不过,将敏感问题置于法治进程之中,以当局对待敏感问题之惯常认定与处理经验作为分析标本,或许具有在法治框架下作一粗略解读之可能和必要。


  大凡社会问题,倘若挪至法学之庙,无不与权利义务相关。辩证观之,权利和权力均无小事。与权利义务有关者,无论是与私权相关抑或与公权相关,都是敏感问题,至少权利之享有者或失去者会自觉将其看重。尤其是在法治社会或者企图构建法治目标之社会,私权应受私权自身尊重(私权内在尊重或者相互尊重),更应受公权尊重(私权外在尊重)。私权之受尊重程度与法治之实现程度极其相关,甚至完全可谓之正相关。因而私权享有者更容易发现或遭遇敏感问题,私权享有者对其权利之敏感程度,亦为私权者法意识或法情感之写照,可借此检测法商之高低。


  于是,当私权受侵扰时,敏感之私权主体无疑会忆起耶林名言,进而“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斗争样态大致有二,一为私权主体之间互斗互争;一为私权主体与公权主体上下争斗。论风险和胜率,前者常小于后者。假如斗争者苟活于法治不法治、人治不人治之社会时,前者样态下之斗争风险相对较小,因惹民与惹官之后果通常大相径庭。不过,于此种情形,倘若私权主体之间由权利斗争恶化为刑事层次斗争,抑或权利斗争之影响力升级,足以构成较大影响从而殃及政治容貌,则本为私人之敏感问题会演变为官府之敏感问题。此种敏感问题,当属本文所探讨真正敏感问题之一。此类问题从表象观察,为私权主体之间斗争问题,究其实质,此类斗争则往往生于私权受害者与私权侵害者之间。诸如此种问题,比比皆是。有一类群体,人们常谓之农民工,简称民工,民工工资权益、身体权益被侵害之事例,不算稀罕。民工为工资、为人权与雇主斗争,雇主则财大气粗,仗势欺人,一旦矛盾升级,则极易被地方官府界定为敏感问题。


  第二类敏感问题,则存在于前文所列权利斗争之另外一种样态,即私权与公权斗争时。因其风险大、胜算小,故私权于自卫反击而对抗公权时,通常会吃败仗,不免一塌糊涂。公权主体要么借助问题之“敏感”而使私权主体诉求销声匿迹,要么则强行启动公权力量镇压私权主张之势,使私权主体输个精光,落得一地鸡毛。所以然者,依旧因问题属“敏感问题”。生在特定社会,长在特定环境,会发觉此类问题不计其数。例如,拆迁法律渊源并不少见,所定权利义务条文,亦发育正常,丁丁卯卯,清清楚楚。然而,拆迁行为中,被拆迁方之权益是否均顺利受到公正待遇,则不便作出非常肯定之回答。一旦失去权益未恢复,则为权利而斗争在所难免,途径不一,上访为多。私权无小事,本应妥贴解决者,因前期未决招致事大,故又转化为敏感问题。此间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之丑恶表演,在所难免。而正是此类拙劣表演,最易惹怒黎民。再如,公权主体对私权有直接欺负而又企图掩盖者,更有理由直接界定为敏感问题。


  上述二类敏感问题皆与私权有关,但因公权容颜无光,故非作敏感问题处理不可。其实,还有一类敏感问题,即所谓国家大事。国家历来无小事,故未闻所谓“国家小事”之说辞,只见“国家大事”之修饰。在崇尚敏感问题文化之社会,国家大事,共商者限于极少数人,国民议论自由甚微至无。故此,凡抢夺言论自由而发表国家大事意见者,均被判以“乱说话”之罪名。不该说而说者,必定为乱说。此所谓“不该说者”何?敏感问题是也。当然,欲图学理研究,国家大事之界定则似应采扩张解释为妥。如国家领导人(或称“非地方领导人”)之人定隐私,百分之三百为敏感问题。所谓“人定隐私”,为法定隐私之相对概念。大意可作如下解:本属法律上之非隐私信息(公众人物隐私限制),人人有权知晓,但却被人为界定为隐私,并不提供他人知情之机会,故谓之“人定隐私”。地方领导人亦为同理,无须赘述。


  典型敏感问题不外乎上述三类。社会生活中,除典型敏感问题之外,亦有非典型性敏感问题,或可谓之准敏感问题。此类敏感问题多生于非公权主体,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官本位一日不除,则非官府单位必定走官府之路、学官府之样。于是,在非纯粹官府单位,亦存在大量敏感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问题人命关天,然而在部分企业却无法无天,非闹出一堆问题不可。一旦生事,则以敏感为由极力遮掩,直待无法捂盖时,或许才得以晒上日光,美其名曰某某事件,事件名称亦会以该食品名称取之。


  无论何种何类,本不应成为所谓敏感问题。即便为敏感问题,亦应为珍视私权(包括知情权)之敏感问题,本应成为表彰私权主体之赞誉。然而,事实真相却全非,事关私权者,只要不触及公权之容颜,则不会升至敏感问题;反之,有损公权或(准)官府之容颜者,则自然升至敏感问题。因而,本文所谓敏感问题尽管难以定义或不可言传,但又仿佛可以意会。


  极其可恨之处在于,敏感问题常被界定者霸占,成为公权者之垄断信息,未经其同意不得获取、传播或者论评。敏感问题之制造者、界定者,常以知晓或者界定敏感问题自居,仿佛谁有资格界定敏感问题,其权力就越大、越是威风凛凛。凡不老实者,即违反保守敏感问题之要求者,即为冒天下之大不韪,惹火烧身,后果很严重,吃不了兜着走。此为潜规则。凡触犯此规则者,均为不守革命规矩者,行为和言论均被谓之“反动”,此行为词汇之后再加一“分子”,即为触犯规则者之主体称谓。一旦触犯潜在规则,其私权极易遭遇侵扰,且对此侵权行为不得张扬,应严守保密义务,为只为,此问题又一敏感问题也。敏感问题之制造者,往往有此癖好,于是先将非敏感问题敏感化,后使敏感问题复加、叠加,整出一堆敏感问题。至终,于敏感问题制造者处,制造敏感问题俨然变为其日常工作内容,成为工作量考核之重要指标矣!


  敏感问题之思维传染性极强。敏感问题既为敏感问题,又为敏感问题制造者垄断,则媒体不得随意宣传报道。媒体之一丝一动,须听从口令。然而,媒体对敏感问题之辨别,有直接听令者,容易明鉴,但也有欠缺明令者,此时需运用自我把握能力。幸好敏感问题之思维因有极强传染性,受官府影响与操控之媒体,亦渐趋掌握敏感问题判断本领,故大多时候判断行为之推进并无多大困难。倘若判断失误,则必定会遭殃,媒体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之私权,会面临公权直接加害,私有权益、公职权益、雇佣权益或劳动权益于顷刻间会化为云烟。此类现象恐怕难言少见,有媒体人不堪忍受,愤然选择离开,与难以继续忍受敏感问题之风气熏染不无关系。相比之下,网络媒体似算幸运。然而,倘真遇敏感问题,则同样无所例外。敏感问题自然不得发表、不得议论,欺人太甚者,“敏感文化”不限于问题领域,语言文字领域亦有扩散,遂形成所谓“敏感说法”、“敏感字符”,云云。更干脆者,敏感字符与“非法字符”几乎可划出等号。




  法治社会,政府不能前怕狼后怕虎。法治尚未生成之社会,政府最大弊病在于疑神疑鬼。握有公权之官府,一旦患有多疑症、多虑症,对人民怀有极大不信任,甚至视为“刁民”或者“敌人”,则其自身威信亦会大打折扣。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人民政府”,似与“前怕狼后怕虎”风马牛不相及。因而,可以大胆坦白,法治政府无敏感问题。假如非言称有所谓敏感问题者,亦非其自身界定之结果,而为法律所确认者。易言之,凡法律确认之私权,在法治社会均应受到尊重与保护,此为真正之“敏感问题”——私权主体之敏感问题,而非公权主体人为界定之敏感问题!


  敏感问题之界定者究竟谁人?较真者有必要将其捉出展示。本文作者向来以胆小怕大著称,然而于诸多环节却又无比胆小,故于此文不敢追问敏感问题之界定者。但是,不得不承认者,乃敏感问题对众生之害,则显而易见。最为滑稽者,“敏感问题”之说已进入公开政治,无论开会发言抑或新闻发布,不少官员大言不惭,张口一个“敏感问题不便说”,闭口一个“敏感问题不便回答”。如此荒唐,可恶至极!


  如果时时处处充斥敏感问题,则人之生活行动如履薄冰,国家、国民、民族与社会有何生机可言?有何创新与和之谐说?创新型社会、和谐社会a>,不允许有所谓敏感问题。一旦有所谓敏感问题,即为社会不和谐、民族无创新潜力之典型象征。因此,构建立所谓法治国家、文明社会,自应消除所谓敏感问题!敏感问题多寡与社会文明程度与国家法治化程度成反比,即:敏感文化越浓厚、敏感问题越多,社会越不文明、国家越非法治化;敏感文化越淡薄(或越欠缺)、敏感问题越稀少(或没有),则社会越文明、国家越有法治味儿!


  以上寥寥,即为本文结论。由此稍作摊开:并非作为私权享有之言说者敏感,而是作为公权掌握之“定罪”者敏感。一言以蔽之,我不敏感你敏感!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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