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公正是搜索引擎发展的生命力
人为过多干预搜索结果,或恶意屏蔽在互联网领域并不鲜见,也非百度个例。百度竟价排名及虚假信息遭不少网民和央视等媒体质疑,究其原因是百度做得太过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出于生存发展及自身利益考虑,如是非不分,真假不辩,甚至不惜牺牲或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并利用技术手段和垄断优势恶意屏蔽不交钱的客户信息,遭遇舆论广泛质疑则是咎由自取。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法治观念及道德自律意识不可抛弃,追求客观公正与积极自律应是搜索引擎发展的生命力。http://www.dffy.com/upfile/20081120080153-0.jpg
互联网平台的诚信自律尤为突出需要,在日常运营实践中应积极体现出来,并勇于接受他律的监督。平台诚信自律方面如何作为体现其社会责任意识和素质。我国《公司法a>》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诚信自律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倡导,也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守法与否及道德素质的良好体现。
道德的约束力是广泛的,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发挥规范约束作用。无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都应以事实为根据,离开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特定的行为规范体现,两着的规范作用将无所适从。道德不仅仅约束善者,也更约束恶者,规范约束有多种内在和外在的体现形式,如内心的向善和广泛的自律倡导及道德舆论导向的作用发挥。如何弘扬并倡导道德自律并发挥诚信自律的应有作用,进而与他律互动结合,以共同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网商不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应是守法企业和公民,对于他律的规范操作客观上时有无奈,但我们完全可以左右自己的行为,积极发挥并倡导诚信自律。尤其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发展初期,努力走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之路有着广阔的空间。
法不是万能的,即便将来出台了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也无法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的所有问题,经营者的诚信自律与他律的互动规范是网上交易的永恒话题,完全寄希望于他律或公权利的介入而忽视自律的积极规范是不科学的。因道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忽视甚至放弃其规范作用的发挥是极其不科学的发展观,公正考虑并积极解决大多数网民的消费需求是互联网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违背客观规律而人为地过多干预搜索结果是极其不明智的做法,遭质疑也是咎由自取。企业的生存发展必须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来谋求自身的发展。
互联网平台企业注意发挥法治等他律规范的作用,依法完善管理并以身作则,并积极与道德自律规范良好互动。同时应倍加爱护网商的诚信形象并善待网商诚信自律的积极意识,共同营造电子商务的诚信氛围,努力维护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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