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ywu 发表于 2009-6-21 12:18:33

法院建筑、法律权威及其他

  一

  海门法院新大楼落成了!

  走进大门,赫然耸立的是一尊獬豸,獬豸“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它是法律与公正的象征。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1208111931-0.jpg


  登上台阶,穿过玻璃自动门是主楼大厅。一幅清丽的石刻映入眼帘,石刻上是中国古代法学家的图像和古代重大的法律事件,展示了漫长的中国法制史,述说这一个个法律故事。在海门法院我们能处处感受法文化的熏陶和法治时代的气息。

  威严、超脱、庄重、素雅是法院建筑的特征。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院建筑不仅仅是钢筋水泥,而是一种法律象征,一种法律符号。

  符号学说认为,既成的符号系统控制主导着我们,它的逻辑关系具体化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同样,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的生活也是由一系列独特的法律符号和仪式及其运作来显现和表示的。庄严肃穆的法院建筑唤起了法官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着简单、具体、感性十足的法治启蒙。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在于人们对她的信仰。法院建筑的寓意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追求。法院建筑的功用还在于通过威严、超脱的表现形式使法律、司法活动以及法官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的要义在于通过追求真善美的良法之治来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关键的是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无权威,“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而法律制度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法律是他们自己的,法律必须要有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律和宗教一样,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权威是一种制度的权威,这种权威意味着总是以程序正义作为主导的。法律的神圣性与民众的虔诚情感应当有一整套庄重、威严的仪式来支撑。严格、庄重的司法仪式不仅使得司法程序的运行变得严谨,同时也是公众信仰法律的重要外在条件。公众在法院感受的总是程序,正义总是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司法是一种仪式,是剧场化的法律,而法院是法律仪式的道具和舞台。对法律的信仰正是通过这一点一滴不经意的仪式化、剧场化的努力中建立起来的。

  “仓廪实而知礼节”,法院建筑的另一重大功用在于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供物质保障。汉密尔顿指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同样,对法院物质基础有控制权,等于对法院有控制权。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和司法腐败与法院物质保障受制于地方不无关系。

  “有恒产者有恒心”,公正、廉洁、亲民爱民、恪尽职守的文明形象的塑造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与丰厚的物质支撑。很难想象寒酸的庭审设施能唤起人们的

  对法律和法官的肃然起敬的感情;很难想象低微的薪水待遇能激起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事业的激情。

  必须指出的是,法院建筑的构筑是需要付出经济代价的。换句话说,法治是有成本的。有成本必须要讲求效益。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来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司法的主题之一--效率。

  二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持,而且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是法院建筑的现代化,更是人(包括法律人)的现代化。

  社会现代化大师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个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这一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殷陆群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法律关乎每个人的命运。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不是绳索和圈套,而是自由的通行证。人不是法律的奴隶,而是法律的主人。人们立法、守法,是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法治现代化,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需要尊法守法护法的现代化公民。

  法律的灵魂里浸染着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法律饱含着人性的关怀。作为执掌司法权的司法者,必须是内涵了法律精神的人,必须是有良心的,遵循天理,恪守国法,体量人情的现代司法者。

  法律是一门技艺,更是一种业务。司法超然的特性决定其必须有独立的品格和精神,也决定了司法是一种专门的技艺,不是人人可为的游戏。“复转军人进法院和复转军人进医院一样不合时宜”(贺卫方语)。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没有现代化的法官群体,就没有法治。

  法律功用的充分张扬需要有现代化民主政体的支撑。历史已经证明,对法治破坏最大的是权力,对公民自由侵犯最甚的往往是公权力,以现代化的政治制度约束和制衡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近日,中国成功地举办着奥运会,中国在奥运会上的表现让我们对中国的崛起又增添了一分信心。

  大国的崛起,不仅是其物质力量的爆发,而且是其精神力量(软实力)的张扬。

  中国的崛起,不仅是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且是创新精神和包容(海纳百川)精神的复苏。

  中国曾经在很多个世纪中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拥有最先进的政治体系和最精明及和平的对外关系框架,这一景象一直持续了五百年。正是这样一个国家却在18世纪末错过了现代化的列车,逐渐走向衰落并最终跌入贫困的深渊。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创造了世界经济奇迹,为中国的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二战中战败的日本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内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我们不要忘了,我们十三亿人口2007年创造的产值不及只有二亿人口的美国创造产值的七分之一。

  “其兴也勃矣;其亡也忽矣”,经济发展没什么了不起的!了不起的是蕴含的现代精神的制度力量的创造和运用。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的崛起需要开眼看世界的勇气,需要求知于四海的肚量。自大、自恋只会导致卑微、狭隘、孤独、自闭、偏执。

  人类法治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分你的我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和吸收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法治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中国司法改革a>不是一时的激情和头脑发热,而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明智之举。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人的行为规则,更是一种利益分配方式。司法改革a>就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其中的艰辛和痛苦可想而知。

  “官司就是打关系”,“案件才进门,双方都托人”“法院十八怪”,这些言论都实际反映了中国法治的现状,也预示了司法改革a>的艰辛。同时,司法改革a>也避免不了反反复复的磨练和人去政息的尴尬。但这些都是改革必然付出的代价。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我们要以大无畏的精神、务实的精神、理性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a>。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院建筑、法律权威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