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 发表于 2009-6-21 12:18:34

司法活动要面对传媒的挑战

  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司法活动基本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通常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社会活动,应当而且必须公开进行。司法不公的情况,通常就是在封闭和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司法神秘主义历来是司法公信力的天敌,司法只有公开、 透明,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权力寻租,才能服众,产生足够的公信力。


  自古以来,但凡流言,都是见光即死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要媒体一报道,很多关于这个事件的谣传,就会不攻自破。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要学会以平和和开放的心态去坦然对待。越是公开,越是坦诚,便越能得到理解。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高度发达,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传媒已经成为继立法、司法、执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堪称社会公器,这是我们无法忽视的现实。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推到舆论的前沿。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新闻媒体、网络传媒对司法的作用。以网络、报纸、电视为代表的现代传媒,正在消解和重构着我们的法治,支配着现代社会的公共话语方向,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传媒,法治的实现,无时无刻不是处于特定的公共话语环境之中,媒体所营造的氛围,足够凝聚起一定的“民意”,对现实的法治形成强有力的影响。


  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有足够深广的公共空间,需要建立迅速的信息获取平台,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建立配套的民主监督机制。如果法治赖于生存其中的公共话语与法治背道而驰,如果法院的工作、法官的裁判为社会不领情,不买账,法院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法官的地位就会受到误解,法治的实现就会遭到消解。依托于良好的公共话语环境,法院的工作,法官的裁判甚至法治的实现才能得到普遍而坚实的展开。我们要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习惯,学会在媒体的开放之中处理事件,切实实现审判公开,公开的意义不仅可以将见不得人的猫腻减少到最小,而且可以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更加合理的、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制度,使司法透明原则能够与时代同步。 一个理性而正义的纠纷解决过程,应该是一个表达与实现正义的场所,应该是不惧怕民众的,既然民众选择了司法的方式化解纠纷,只要司法对纠纷的裁判符合了正义,我们就应当充分自信起来。封锁消息,以内部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一个信息不发达,而且组织和政府对社会能够全方位控制的年代,可以适用,可以把事件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造成整体的震荡,保全应有的脸面。但是,在如今资讯和通讯工具都比较发达的今天,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取信息,已成为当今信息化追求的目标。任何组织、政府,稍微大一点的事就瞒不住人,外界总有办法知道。所以,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学会抢占并掌握信息的发布权与话语权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的,公开和透明对于正视听、明是非、堵小道,效果很好,同时也是一种有力的舆论引导。 有意控制和封锁,只能便宜那些小道消息的传播,甚至可能使之更加畸形,向对法院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很多事件,本来就是老百姓认为官官相护,隐瞒真相激化出来的,如果我们处理问题,想到的就是封锁隐瞒,这只能更加证实民间的猜疑和想象,并使之无限放大,加剧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愤,酿成恶性事件。


  但是,在部分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审判公开的大门并没有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全地敞开,我们有些法院出于对新闻舆论的不当监督而心存顾虑,采取敬而远之,一味回避的态度,态度冷淡,配合不积极;有些法院认为新闻媒体的参与,会使自己成为一个被监视的对象,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将其置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于是以各种理由将媒体采访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我们有些法院和法官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媒体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这些诸多不正确的做法,不仅失去了送上门来利用新闻媒体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机遇,而且也影响了新闻舆论正常监督权利的行使,也无益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如果持这种观念,法院就从根本上忽略了舆论监督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的积极影响。


  作为“运送正义”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只有与公众的接触,受到公众认可,司法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运送给每一个人,让全社会在司法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正。法院必须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必须善于面对媒体,对媒体的宣传报道应持欢迎的态度,自觉接受、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为媒体的宣传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要使舆论监督更容易进入法庭,使审判公开的大门向舆论监督敞开。对于新闻媒体的一些批评报道,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法院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并以更充分的善意和诚意,查清事实,回应公众;对于不正确、不健康的倾向和问题,要见微知著,未雨绸缪,正确果断处理。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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