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qlbjk 发表于 2009-6-21 12:18:35

为何律师证一年一检

  司法部1994年1月18日司发003号《关于深化律师a>工作的方案》指出:“司法机关对律师a>工作主要实行宏观管理,其职责是……(4)负责执业律师a>的年检注册登记”。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a>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通第51号):“对于不参加年检注册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我有迷魂,百思未解。律师a>和律师a>证一年一检,为什么没有宪法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行政法规依据?这些行政文件是否等于行政规章?


  “为什么呀?”(鼠年春晚蔡明小品)当代中国360行唯律师a>证实行“年检”“一年一检”制度?“注册登记”这类事,也算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宏观”“职责”?“不参加年检”为什么就“注销”?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a>资格”也“注销”?


  作为执业律师a>对于司法行政文件,第一,遵从;第二,存疑;第三,拜师;第四,解惑。因为古训“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对此,只好拜求司法部有权解释,并请教学术大家。


  可供对比的是:公安部2007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该新《规定》废止2004年《规定》。据说老机动车驾驶证也是年年检的。我们的主管机关司法部为什么对于1994年《方案》、2003年《通知》好像压根儿不需要“与时俱进”?对律师a>证为什么不分期的年年检?如果同样起码六年复核一次,难道不比年年检省时省事?节约几许人力物力?


  为什么呀,中国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甚至权力高层官员不实行年年检制?


  为什么呀,中国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年年检制?


  四川省司法厅对注册律师a>证不予答复的行为,成都市中级法院1994年行政判决中对龚仕清律师a>表示支持,认为是一种许可行为,责成省司法厅作出明确答复[>(行政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这可能是律师a>证诉讼第一案。


  国务院(国办通1993年第41号):“原则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a>工作改革的方案送审稿》,请你部组织试行,并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


  以律师a>证年年检为例,国务院“原则”已经“同意”十五年了,司法部也“组织试行”15年了,有些什么“新经验”“总结”呢?除了律改其它工作,如果单就“年年检”是不是也有“新情况”需要“研究”、“新问题”需要“解决”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为何律师证一年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