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wrndf 发表于 2009-6-21 12:18:36

法官的品格和学识为何重要

  古今中外,法官是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一个职业。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充满智慧的长者,说到法官往往令人肃然起敬。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就是因为法官身上具有某种独到的品格和学识。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就是来源于我们对法官人格和人品的信任,就是来源于我们对法官身上所表现的学识和智慧的佩服和崇敬。


  法官的品格魅力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美国著名的恩格尔法官在他的就职誓词中就是这样保证的:“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这种宣誓体现的是一名法官的精神追求,体味的是一名法官的品格魅力。


  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公正审理。但无论你如何公正,你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此时,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也许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很难设想,一个对人性毫无兴趣,对精神向往毫不关心的人会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无论他将法条如何烂熟于心,如何明察秋毫,都难以弥补其内心的苍白。所以,看似无用的人格魅力在默默地为法官提供着追求公正的动力、创造性适用法律的灵感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关注与担当。


  人格或品格是一个人最高的精神境界,是一个人之所以获得大家尊重、佩服的重要力量。法官审判,就是要力争把每一次案件的审理看成是一场很好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如吴经熊先生所说的“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它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a>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这样具有悲悯情感和终极关怀的感慨,体现的就是一个法官的人格学养和品格情怀。


  法官的魅力不是经验和技巧的单调重复,每一次审判都应倾注着法官的人文热情,寄托着法官的人文理想。法官只有具备深远、宽阔的眼界,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扩展法律的价值,法官只有拓展和丰富司法的人文精神,才能推动了全社会法治理想的实现。所以,不可小看法官的人格魅力,事实上法官的裁判还体现出一种价值行为,它除了解决现实的冲突纠纷之外,凸现的是法官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参与和校正。过去我们常把司法不公问题的出现归因于法官队伍的“低素质”,但是,实践表明,法官知识结构的改善、提高,法律技术的娴熟和老练并不意味着当然的高素质。一个利欲熏心、心胸狭窄、左右摇摆的法官也有可能具有很高的法律学历和高超的法律技巧,可是,这些只能助长其恶习的生长蔓延。法官身上体现的人格魅力,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谈了品格,还要讲讲学识。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官并非人人都可以担任。这正是国外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强调严格法官遴选程序的原因之所在,也是当前我国推行司法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的学识应该是全面的、深邃的,仅仅弄清楚几个法律条文,懂得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那是非常片面和狭隘的。支撑一个博识明辨的司法裁决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规则的有机运用,起作用的还有潜藏在法官心灵深处对法律信念、责任、权利等精神要素的把握和坚持。一个缺乏精神高度和终极关怀的法官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技术官僚而已,一旦受到金钱的诱惑或利益的驱动,就容易成为钻空子的法律市侩。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时,既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兼顾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要在深刻领会立法意图、精心探求法律意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经得住推敲的结论,我们用所谓的“劳动模范”和“岗位能手”这样的量化标准来衡量法官的工作是不合适的。一个法官如果能够对法律法规a>“一口清”,除了说明他的记忆力好之外,并不能证明什么。法官的洞见来自对案件复杂性的分析,发现变动的生活世界对法律的需求和召唤。


  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之中,法官的学识或才华魅力体现在他适用法律既需要学识渊博、逻辑缜密,又需要阅历丰富、洞悉世事;既需要一定的保守,又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需要恪守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需要敢于和善于突破现有理论的教条;既需要应用法学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又需要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法学知识及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专业司法技能。


  法官的学识应该是多样的,从价值选择上讲,优秀的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另外,法律必然涉及到众多技术问题,如概念的理解、原则的贯通、条款的应用、判决书中对法律和事实的阐释,此时法官又必须是个逻辑学家、语言学家;此外,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造法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的对话活动、宣示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官的品格和学识为何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