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EPywiX 发表于 2009-6-21 12:18:36

从三鹿破产案看公众危机的处理

????? 近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中首批案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和无极县、行唐县、赵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分别对6名被告人提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与此同时,据石家庄市政府透露,三鹿集团已经收到石家庄市中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一切工作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可以预料的是,由于此案涉及的受害面比较广,因此,关于债权与债务方面如何进行司法处理的问题,在此次三鹿集团破产案中将有一个比较长的程序要走。在业界看来,作为一家曾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的破产,正确处理此次危机的法治意义,远比简单宣布一家企业破产要大得多。


  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公众、债权人银行、员工、问题奶粉受害者等所有利益攸关方来说,不啻先前游戏规则的根本改变。一方面,意味着政府主导三鹿集团重组的既有游戏规则模式的改变,意味着法院取得三鹿集团破产重组的主导权,任何在三鹿集团破产程序中优先赔付代理商等非法定优先位债务人的做法,将会被法院禁止;另一方面,意味着三鹿集团今后的破产、重组,将会严格在法律轨道上依法行事。譬如,在指定管理人的问题上,公开在律师a>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适格中介机构间选拔破产管理人,而在破产财产分配上,除支付破产费用外,将执行《破产法》关于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保、公益债务的规定,并且更加透明。


  不过,这些还不是三鹿集团破产案展示的最主要意义,因为就其根本而言,在新《破产法》施行后,三鹿集团并不是第一例依照该法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也不算是最大的一件破产案。三鹿集团破产案之所以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在于其本背负的除一般债权人外数以万计因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的特殊债权人的存在,正是这些导致三鹿集团的“公众化”危机,也就具有了如何处理此类破产案的法治示范意义:特殊债权人众多的企业能否选择破产?破产后如何认定公益债务?受害人基于侵权理论提出的索赔,能否被认定为公益债务优先清偿?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新《破产法》施行后国内第一家大公司的破产,三鹿集团的破产被赋予了更多的期待。破产之路才刚刚开始,面临的包括三鹿集团能否被正式裁定破产清算,三鹿集团未决诉讼或潜在诉讼的处理、债权的分类认定、临时召回奶粉供销商损失的定性,以及奶粉事件受害人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国家救济等等问题,其操作难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以往大多数破产清算案。这既是难点,也恰恰正是该案的亮点,更是三鹿集团破产案的意义所在。


  更进一步说,三鹿集团破产案实际上提供了一种解决公众危机公司困局的最后解决办法,它并不是最好的,甚至与合并重组相比,它都是一种相对糟糕的做法;但它的提起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至少说明,在新《破产法》正式施行以后,有了一种比以往行政主导更透明、更法制化的危机公关解决之道。而这,如果能最终依法、阳光化审理,无疑将强化这种示范效应,并明晰公众预期,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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