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whokq 发表于 2009-6-22 08:35:36

法官的配偶

  据说,外国的法官很多像修女和神父一样,是终生不嫁(娶)的。至于国内,没有见过权威统计,但我所经历的法院绝少有单身者,据此可推断,大多数法官是有配偶的。


  法官的配偶如何选择?对照婚姻法的规定,似乎与之并无特别之处。不像公安机关,你要找个配偶要向政工部门汇报,然后政工部门要到对方单位进行政审。也不能说法院对法官的婚姻就一点不过问。大约是1996年,我一位老兄要单位出具结婚登记介绍信。单位政工科领导时称政治协理员,是位内退返聘的老同志,他可能一时有些糊涂,问“你不是前些时间已经开过介绍信了吗?”气得这位老兄后来多次暗骂这位领导乌鸦嘴,多么难为情呀!因为他前段时间谈了个对象,已经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了,于是就开了介绍信,后来因故双方阵前解除了婚约。这位老兄只能另择佳偶,于是才有了重开介绍信这么一回事儿。特别提示:那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结婚是要单位出具介绍信。


  法官择偶与普通人并无差别,无非也是郎才女貌,你情我愿。就我看来,“结婚如同开公司”。从相恋到携手走进围城,就像建立一种合伙关系,成立一家合资的婚姻公司。公司设立前肯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免投资失误。而婚姻公司的这项工作以往由媒婆、红娘、父母或单位操办,当然也可以由男女双方自己执行。可行性分析可借助多种方式,前期调研包括情书、QQ聊天、看电影、卡拉OK、逛街、英雄救美直至同居试婚。分析报告内容涉及年龄、性格、品德、经济能力、有无债务,以及公司投资规模和选址等。双方在公司设立前必须扪心自问:“我拿什么投资给你,我的爱人?!” 投资或注册资本分有形和无形两种。男方投资一般表现为有形资产,如现金、房产、车辆等硬通货,当然也有诸如职位、门弟、声望、社会地位等无形资产。女方投资一般以无形资产为主如贞操、美貌、品德等。当然,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女方自带嫁妆等有形资产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这个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现在用2001年4月28日修订本)》设立。公司章程一般以“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两性幸福,实现社会和人口可持续发展,兹设立本公司……”开头。设立原则为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安定团结。公司注册地址:自有住宅、单位、父母家或干脆在网上。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便颁发婚姻公司的营业执照,这就标志着婚姻公司可以正式开业运行了。


  法官的婚姻亦不过如此。


  我在政法学院读书时,学校与西安医科大学相邻,我们的同学a>最喜欢同那儿的学生拍拖。大家说,“一个医院一个法院,两院联姻最好”。后来,据我所接触的法官同行看,与医院联姻的真不是少数,例如我自己就是。这倒不是什么两院联姻的利好。因为在一个城市里,特别是小县城,可供选择的适龄结婚对象其实是相当的少。而医院,一般来说收入还行,地位亦与法院相配,那里女孩子又多一些,难免就成为法院男法官的首要择偶之选了!


  尽管两院联姻不错,但有些人远水不解近渴,当然更喜欢在政法这个圈子内选择。于是配偶一方是法官一方是律师a>的金牌组合自然产生。这个组合好呀,以女方是法官男方是律师a>来说,律师a>到法院办事,你可能不给办(因为一名普通法官的能量是有限的,绝非像外人传说的那样如果配偶是法官,整个法院都能被这个律师a>搞定),但态度至少要好一些。因为你对律师a>不好,他回去肯定告诉法官太太,大家都是同事,何必自找这个脸面不好看呢?我们中国人最看重的是面子,何况现在法官的提拔、选优等要靠民主投票等竞争程序,她的一票可能不重要,但就这样一票复一票,你就当不成庭长,也难当先进了。


  不过,这种金牌组合前些年也遇到了些问题。


  何问题?听我慢慢说。


  2009年4月初这几天,网上有《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其中规定:只要法官的配偶是律师a>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静安区法院率先落实了这一措施。在贯彻落实“一方退出机制”时,该院逐一征求了6名相关法官的意见,对他们的去留作出妥善安排。目前,1名法官已安排退出审判岗位,另行安排其他职务;3名法官继续留用,他们的配偶已准备上交律师a>执照;还有2名法官正在办理商调手续,到其他单位工作。该院还严把进人关,调整了新进人员的招录政策,规定凡新进人员的配偶是律师a>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录用。


  看到这样的新闻,你不能不笑。笑过以后,你不能不感慨。我们的法院多么喜欢炒冷饭呀!


  至今许多老百姓还认为法院的回避规定不还不够严密,有没有管到的地方。当然,也有法官有些认识。2000年最高院有个5号文,是关于回避的,叫《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不但将回避的关系范围较法官法大大扩大,而且管到了律师a>,近亲属在法院工作的律师a>不得在该亲属所在法院出庭。我没有到过外国,但我深信,这个规定可能是全世界都算管得宽的。


  有人讲包公不注意程序,在铡包冕时没有考虑程序正义。有人认为不能以今天之法来评价古代之人,包公时代没有关于回避的程序规定。古代没有回避的程序规定?我国古代是有回避意识的。如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的成语不就是回避吗?还有那个经典判词,“翁壮叔大,当否改嫁”“当当当”!这是不是回避!更有官员的“灭官烛点私烛”以及“写私信不用公家信封”,这不是回避是什么!应当看到,今日的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众的关系”,但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的“庄重”与“严肃”。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们没解决好。


  2000年的规定有意义吗,你最高院有权力管法官、法院以外的人事吗?你又为人家提供了什么样的补助条件?这样管的效果如何?就我们普通法官同事之间的回避,有多么大意义?试想,一个市委书记的儿子来干预司法与一个普通法官的妻子,谁的能量更大?一个市委书记,完全可以掌控法院的人、财、物,他的近亲属的回避应当比普通法官更多一些才对。可惜,我们或许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或许注意到了也无能为力。恰恰相反,我注意到有天的人民法院报还报道四川某中级法院辖下的基层法院院长全部当选为县市区的党委委员,这样的新闻更让我们无言。一个委员比一个常委、书记权力要小多少,明眼人都能看出。这还是院长,那普通法官,就更不用说了。


  不过,当年的规定最高院法发(2000)5号文件确实也有些影响,据说江苏省有近百名律师a>的执业受到严重的影响,有的甚至危及个人的生活和家庭。有个例中法官配偶竟然离婚的。


  但很快这阵风就过去了,大家继续当夫妻,法官和律师a>的革命工作也不能不做。最高院的许多“龟腚”都是如此。


  10年了,我们看到了上海的新动作。这样的效果我们仍然要观其言察其行。


  其实,这10年间,有些法院也不能说一点事儿没做。有些法院在报纸上公布了那些法官们的律师a>配偶名单,本意是提请公众注意“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结果呢,你想不到!


  呵呵!这倒成了那些律师a>们的免费广告。“看看,报纸上都刊登了,法官谁是谁我亲属,不是骗你的吧?”当事人难道不找这种律师a>还找那些在法院没有关系的律师a>呀?




  这真是天下之大笑话。


  当然,你也不能说人家律师a>违法,我接下案子,为何非要用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呀?律师a>有的是,找个人合伙让他出庭不就行了吗?至于报酬,律师a>们都是法律之师,他们会合作的很好的。


  就这样,我们的法院拿着纳税人的钱给律师a>做了一次权威性极强的广告,还是叫公告吧,毕竟是法院的公文。那效力,还容你质疑吗?


  不过,毕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法官的配偶,那不是咱们法院的家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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