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SmdPUQ 发表于 2009-6-22 08:35:40

独生子女离婚案件:原因多元化

  在当前法院处理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案件占相当比例。经统计,无锡滨湖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约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该类案件呈现离婚原因多元化、财产争议大、矛盾难调和等特点。


  此类案件的成因与特点:


  一、离婚原因的多元化。一般离婚案件引发的原因多为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家庭经济状况、婚外情等普遍性情形,独生子女离婚案件的产生,除上述因素之外,当事人自我意识重、自我控制力和协调矛盾能力差已成为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部分独生子女生活自理能力差,过多地依赖父母,婚后选择与一方父母生活,致使婆媳等关系不睦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再者,不少案件当事人系再婚后又离婚,他们的婚姻观念超乎传统观念,对结婚、离婚的态度较为随意,不愿为维系家庭做出过多的努力或牺牲。


  二、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难以调和。在法院调解独生子女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一般较大。这除了双方从小因父母溺爱导致个性强、不愿认错等原因之外,双方家庭的介入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来夫妻双方可以协调解决的矛盾,由于家庭的本位主义思想而导致双方家长及亲属的直接干涉和不理智的介入,往往加剧了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有可能协调不好最终导致双方家庭的“武力”解决,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


  三、对子女的监护权及财产归属的争议大。一些家庭由于受传宗接代等观念的禁锢,夫妻甚至家人在法庭上为子女的监护权争执不休。有的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强夺、隐藏子女等方式。相反,有的夫妻为了今后便于再婚或者个人生活,认为离婚后带子女生活是累赘,会轻率地放弃甚至推脱子女的监护权。此外,多数独生子女的父母(尤其男方家庭)在子女结婚时,购置了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由于不动产的登记时间、举证等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在离婚诉讼时对该类财产的来源、性质产生争议,从而导致对财产归属的争议,而且很难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处理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整体素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独生子女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拓宽宣传层面,让他们明白轻率离婚带来的危害性和导致的不良后果。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独生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品质、勇于面对挫折和困难的良好心态和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以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


  二、借助各种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对此类案件,应当在分析离婚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加强对家人的疏导和教育,让他们面对子女的矛盾,从消极干涉变积极地化解。另外还可以借助民间调解组织或者邀请妇联等组织派员参与调解,全方位地疏导、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进行财产的事先约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所有权,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建议,如果涉及到大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约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以避免以后产生争议,给离婚之诉设置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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