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版主 发表于 2009-6-22 20:51:53

“甲流逛逛”遭人肉搜索 律师:患者隐私应保护

专家称患者隐私应保护 居家观察全凭自觉 
几天前刚被确诊的21岁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女患者,因被曝出不遵循归国后居家观察的建议,带病频繁外出,乘坐公共交通,激怒网友,几天来遭到网上“人肉搜索”。而患者因带病乱跑遭“肉搜”已不是第一起。

案例1

“甲流逛逛”遭网友“肉搜”
6月14日,北京市卫生局报告了4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其中第39例患者自加拿大抵京后不仅未按相关建议要求自我隔离,反而带病在京频繁活动。
根据报告,这例女性患者21岁,中国籍。自加拿大多伦多乘坐AC031航班于6月7日抵京,9日出现头晕症状,10日由其父陪同前往民航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当时腋下体温为36.3摄氏度,未予处置。10日患者出现咳嗽症状,12日到隆福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转入地坛医院。

报道称,这位患者自加拿大抵京后,未遵循健康建议卡的要求,频繁乘坐公交、地铁,到处活动。
记者注意到,该报道一出,愤怒的网友即刻要求对该名患者“人肉搜索”。并有网友为其起名“逛逛”,短短几天,该女子的姓名及详细身份已遭网友曝光。网上有帖子称,与该患者一同回国的同学由其家人接机后便自行返家隔离,但该患者未居家隔离,也未向学校报告。上述说法尚未得到证实。

对于该患者的行为,有网友认为错在医院:10日,患者曾去民航医院就诊,医生却“未予处置”。但也有网友认为,尽管当时医院没有确诊,但在特殊时期,又是归国人员,且有病状,该女子也应在家自我隔离,而不是带病到处乱跑。

  案例2
“吕传传”此前已遭搜索
此前,内地第二例甲型流感患者,19岁的山东人吕某某已遭“肉搜”。
5月7日吕某某乘AC029次航班从加拿大出发飞赴北京。5月10日20点,患者自感发热。5月11日下午自测体温39℃,并伴有咽痛、头痛等症状。5月11日19点25分,患者乘坐D41次列车离开北京,当晚22点35分抵达济南。患者于21点49分在火车上主动向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据悉,吕某某在京逗留的三天时间里,曾先后在王府井、欢乐谷、什刹海、东单等地游玩,并在八达岭长城附近用餐。

事后,网上有人分析称,吕某某可能一早就知道自己感染了甲型H1N1流感,但仍坚持回国,在火车临近济南才联系疾控中心,都是事先计划好的。
众多网友被惹怒了,他们为吕某某起名“吕传传”,口诛笔伐的同时,发起“人肉搜索”。吕某某的真实姓名、照片、国外就读学校都遭曝光,就连他的校内聊天记录也被网友贴到了网上。

“肉搜”结果称,吕某某在国外就读的室友说,吕在加拿大时就怀疑自己被感染了,因为吕自己说有个墨西哥的同学坐在他背后,该人后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吕回来就对室友说自己可能感染了,还去了沃尔玛超市买口罩,结果没有买到,第二天立即回国。该说法至今未获证实。

由于社会上不利言论纷纷流传,吕某某的父亲曾于5月16日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开导儿子换位思考。
  “居家观察”现状
不具强制力 全凭你自觉
对于“健康建议卡”中7天居家医学观察的要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表示,这只是一种建议,不属于卫生检疫部门的强制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有评论指出,正因为居家观察不具有强制力,所以才接二连三地发生归国患者出现症状后仍频繁外出,甚至会友聚餐的现象。评论认为,《北京市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方案(试行)》,对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的管理都有具体的要求,“居家医学观察”不应成为一纸空文,应当强制落实。

对此杨照东认为,公民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已经被确认为疑似或确诊患者,可对其进行留验或隔离,这是有法律支持的。否则不能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所以居家观察只能是一种建议,在此特殊时期,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应当自觉执行。

  网友看法
无视他人健康应治罪
对于类似“甲流逛逛”无视他人健康的“不自觉”行为,有网友指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此观点,杨照东认为,只有患者主观上明知自己是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患者时,仍然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才可能构成犯罪。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检颁发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甲流逛逛”显然还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观点
患者隐私应保护
“居家观察”的建议既然在法律强制之外,就只有靠公民责任和道德意识来自我约束。但对于那些缺乏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人,网友“深恶痛绝”,只能以“肉搜”来泄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都注意到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那么公民个人更无权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曾代理过“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表示,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揭露、评论、批判。但是权利不得滥用,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以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相关链接
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 一患者受处罚
北京第14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在机场填写健康申报卡时未如实登记,抵京后未遵循健康建议卡要求自我隔离,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病发后在调查过程中才说明自己曾与甲型H1N1流感患者同屋居住,由此引发88名密切接触者。

日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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