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订:对被拘捕人员不起诉应给予赔偿
对被拘捕人员不起诉应给予国家赔偿新华网快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华网快讯:根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适用国家赔偿范围
中新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开幕,继续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适用国家赔偿的范围。
今天下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起诉机关要对自己不存在损害行为提供证据。今日提请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义务赔偿机关也要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决定违法,经本法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据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延伸阅读:国家赔偿法修订二审在即
惩罚性赔偿仍未列入
“郝金安得到了七八十万元的赔偿金。他在县城买了房,娶了媳妇,还经营起小生意。”近日,经过多方打听,记者终于从郝金安的姐夫那听到了这样的消息。
经历十年冤狱,这个普通的河南农民看似已经重新得到了平静的生活。郝金安,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人,十一年前因为抢劫罪被判死缓,在服刑十年后在2008年被宣告无罪。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应该得到国家赔偿的人都那么幸运。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直由于“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被业内人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2008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提上了议事日程。
近日,《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预计于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很有可能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但此次审议,一直为学者和社会各界所呼吁的惩罚性赔偿未被列入到修订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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