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bGEgLL 发表于 2009-6-23 19:21:43

“用足法律”须防“法律杀手”

  “用足法律”是时下流行的一句口号,意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立法不足,会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表面的义理,而要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将法律用足、用好。但“真理向前多走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如果对“用足法律”把握不好,法律极易坠落为“害民之具”,执法之人可能异化为“法律杀手”。

  在西方语境中,“法律杀手”是指哪些假法律之名、滥用法律、入人于罪的法律人。“法律杀手”通过设置司法圈套、牵强附会、罗织罪名的方式,实现其入人于罪的目的或者恣意地理解法律,假法律之名来处罚普通民众,实现其不正当的目的。

  对“用足法律”的负面效应,基层民众体会尤其深刻,借用一位农民的话说:在农村派出所,只要有一点法律的因子,个别干警就会用足法律。如,抓几只青蛙,拘留一天;捕只野鸡,罚款3000元钱。单纯从执法层面看,如此处理问题,并无不可,甚至还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如此执法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大相径庭。

  在所有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中,法律是最后一种手段。能够用道德解决的问题,就不宜用法律去解决,能够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宜用武力去解决。遗憾的是,一些司法人员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时,喜欢“用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用足法律”表现为:对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可以重处也可以轻处的案件,一律处重处。

  海宁市检察机关曾对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用足法律”:2008年11月7日,新婚10天的阿燕与丈夫及亲友一起购物归来,由于大雨倾盆,看不清路面,阿燕开车时错把河面看成路面,车子一下栽进河里。阿燕死里逃生,但丈夫及3个好友却不幸殒命。近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阿燕提起公诉。 (1)

  检察机关如此执行法律,未尝不可,但本案完全可以看成意外事件,阿燕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当时的情景下,阿燕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介于两可之间,最基本做法是有利被告,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从媒体的报道看,阿燕与其丈夫包括其他亲属的关系良好:被告与死者新婚燕尔,关系融洽,与亲友一起购物,说明其亲情融洽。即使阿燕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宜按普通犯罪来处理。如果阿燕丈夫泉下有知,估计其也会反对检察机关的做法。

  “用足法律”表面上是重视法律,但重视过度就是迷信。迷信法律的表现是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惟一方法,不愿意探求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质上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后果是容易将小矛盾变成大问题,甚至引发一定地区内的治安问题,如,瓮安事件就是由一件普通小案件引发的一起社会治安大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喜欢“用足法律”,其原因非常复杂:首先,受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中国刑法史基本上是一部重刑史,“用足法律”史,汉代路温舒曾言:“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2) 路温舒所批评的“以刻为明”就是“用足法律”,“用足法律”的后果是狱满为患,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a>:“是以死人之血流离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 (3) 二是,受法律万能思想的影响。在治理国家的诸多方法中,一些官员钟爱法律,特别是钟爱刑罚。每当遇到棘手的事情,不是靠发展生产力去减少矛盾,不是从构建和谐社会a>角度去解决问题,而是动辄使用法律,特别是使用刑罚。最明显的表现是滥用警力,不仅轻易地动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而且轻易地动用刑罚来处理民众正当的诉求,个别地方甚至派警察到京城抓记者。如此“用足法律”的直接后果是将警察推到民众的对立面,不仅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而且造成袭警事多发。三是,对依法办事的僵硬理解。一些地方官员所理解的依法办事就是先制定一部法律,再按制定的法律行事,就是依法办事,不问制定的法律是否良善、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权限,不问人民是否需要这样的法律。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数量呈几何级数增加,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官员对依法办事的机械理解。四是,特权思想作怪。在部分官员眼中,法律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而不是用来治理官员的,所以,“用足法律”对其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法治的精义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法治是要将官员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之下。五是,看不到法治的缺陷。在治理社会中,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法治有时虽可收富强的速效,但上养成专制的霸主,中养成残忍的酷吏,下养成敢怒不敢言的顺民,或激起揭竿而起的革命。” (4) 所以,党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以德治国。治理国家是一门大学问,没有一层不变的方略,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经验。

  “用足法律”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尊重法律、重视法律,但在“用足法律”时,一定要谨防“法律杀手”,谨防法律异化为打压人民的工具。

  (1) http://news.163.com/09/0122/16/509CL29900011229.html2009-01-22A>。

  (2)《汉书·路温舒传》。

  (3)《汉书·路温舒传》。

  (4)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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