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剑^ 发表于 2009-6-23 19:21:47

基层法律工作者转为法律援助工作者如何

  在中国普法网法之光论坛a>偶然拜读了一位叫“凤凰哥”的网友的妙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你可以说不!!!A>》,说出了许多同行们的难言之苦衷。


  前些时间,看到了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则信息,“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履行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2009年是落实《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思路,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有七大工作任务。


  对比这二者,我突发奇想,为何不可以把二者的工作进行适当的合并?变法律工作者为法援工作者,一字之间,意义完全不一样了。我提出这样的设想,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大家试想一下,二者的工作天然的融会贯通,是有相当的基础的。


  一、服务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来就定位于为基层乡镇、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而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司法部已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着力保障农民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为基层社区和农村、农民服务的组织,为什么要人为的再分列成二大块或者两条线呢?


  二、可以一下子发展壮**律援助工作队伍,形成特色的中国式的法律援助体系。


  如果借助于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平台,和多年积累的基础,不仅可以一下子解决了法律援助人才a>不足的问题,而且自然形成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这个体系就是设立国家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立足基层,面向农村,维护农民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完全符合中央的精神。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指示精神,司法部研究下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就农民权益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调研,力求全面了解掌握返乡农民工、滞留城市农民工和农村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援助需求新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和农民(农民工)权益保障,为促进农村改革和基层稳定发挥职能作用。


  显然,这不正是两全齐美的事情。


  三、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出路问题。


  正如凤凰哥帖子中所论证的一样,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者确实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特殊的生存状态,不仅是行政许可法a>生效后出现的立法上的许可资格问题、诉讼法中的代理资格、工作职权的问题,而且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也存在着一个的不伦不类的主体资格问题,可以说是上自领导,下至基层,大家心照不宣,又无法明言的就是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最终的出路问题。


  天赐良机,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必要的投资,通过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拨款并幅度递增,法律援助财政保障力度已不断加大。用法律援助的必要投入,顺便解决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出路,说到这儿不就是三全齐美的事情了。


  写到此处,聪明的读者已明了我的设想:就是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成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工作者转为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或称法律援助志愿者。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不再另行收费,由政府财政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职业待遇。


  而且,按照这一思路,有充分的可行性。二者的工作都是由司法部统一管理的,便于协调,其二只是简单的变更一个称谓,其三,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出路问题,必然得到基层的响应和欢迎。(当然,也可征求个人的意见。)但是,这一革新的意义是巨大的。首先在国际上,由国家买单并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专门组织,这一举措,充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和人民司法的正义和公平。并进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救助体系,从根本上顺应了当前形势下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要求,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着力保障农民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而相比较而言,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工作出路,则只是辅助性的了。


  各位同行请勿笑话我异想天开,江苏省姜堰市司法局司法所张存友愿抛砖引玉,请多指教,不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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