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QlYSba 发表于 2009-6-23 19:21:51

司法机关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法治精神

  面对金融危机,许多地方司法机关都出台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新举措,其中,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宝安区检察院“暂缓刑拘”韦某的做法,从小处讲,就是执行上级检察机关规定的体现;从大处讲,也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情形下,灵活适用法律,服从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体现。因为,办案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违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但绝对不是为了整人,搞垮企业,制造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如果在办案中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既能顺利查处犯罪又能促进企业发展,避免企业倒闭,进而挽救成千上万人的饭碗,何乐而不为呢?具体到本案,韦某虽然有送钱的情节,但是在检察机关找到韦某时,他如实地交待了其送钱的具体事实,而且宝安检方经过初步认定韦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宝安检方建议四川广元检方暂缓对当事人韦某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从情理和法理上完全能说得过去。而且,即使是韦某涉嫌行贿罪,只要他如实交待涉案事实,并不妨碍侦查和保证到案,暂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有助于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对其所在的企业造成经营上的困难,也是完全可行的。

  其实,慎用各种强制措施,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通例,是符合法治的精神:其一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法院判决以前,任何人都应当推定为无罪,而逮捕与羁押都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等于提前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了,因此,应当“慎用”;其二是保障人权体现,逮捕与羁押都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日后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后果无法逆转,对人权产生侵犯;其三是贯彻“比例原则”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被羁押和时间长短与他可能要判处的刑罚要成比例,如果是轻罪和可能判处罚金、缓刑的,就没有必要羁押。在许多国家,就确立了“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的基本法律原则。

  所以,我的建议是,只要能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不串供、不威胁证人和被害人、能及时到案以及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慎用各种强制措施就应当作为长久之计坚持下去——不仅仅适用于金融危机时间,也适用于平时;不仅对于企业负责人,对于普通公民,我们同样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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