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行动,让他们不再是法盲
他(小江)一直惴惴不安:“女朋友这么小(16岁),让她怀孕我肯定犯法了。”于是他对熟睡中的女友又是掐又是勒,在认为女友已死后,他又以跳楼、割颈等方式自杀,所幸最后二人都没死。这不是小说,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近日,绍兴县法院审理此桩荒唐案,法院认为小江的错主要是因为愚昧无知,主观恶性并不强,然而这并不能免除他应负的刑事责任,绍兴县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5年。看到这个案例,我们不得不为之惊叹,21世纪的今天,竟还有这种法盲,惊叹之余,我们又不得不为之悲哀,这到底是谁的错?作为法律人士,作为国家机关,我们应当共同行动,让他们不再是法盲。
首先,公检法司作为法律的国家代表,应当加**制宣传力度。公检法司在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应当每月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下乡宣传法律,通过传单、广播、访谈等方式让法律制度、法律常识深入群众的心,同时为群众解释疑难问题;公检法司也应当在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对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深刻剖析,包括分析其成因、结果、处理情形、警示等,再将其张贴在单位宣传栏,给来访群众阅读;公检法司也要注意多开展与群众法律互动节目,例如组织群众农闲时期学习法律、听讲法条,参与趣味法律常识抢答等等。
其次,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应当增设道德法律常识课程,让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深入人心。现今的世界是一个法制世界,知法懂法行遍天下,无法无理寸步难行,学校要顺应时代潮流,增高法律道德课程,让学生从小心中就有一本法律道德经,让他们懂得用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也因为现在的青少年不懂法,不能较好的把握自己的行为,而懂法,贵州幼女性侵案也不至于演变到这么严重的地步。学校作为第一教育单位,应当教会人们知法、懂法、用法,善用法律的武器当自己的保护罩,而不是无谓的当法盲,成为法律的牺牲品。
再次,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增加法制类节目,或开设专门的法律讲堂。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媒体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视、网络、报纸、广播各种各样形式,丰富着人们有视觉听觉,媒体作为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单位,应当也有义务承担法律宣传的责任。诸如地方电视台可以用地方语言向受众宣传法律常识,可以增设法律节目,请专家对当地一些要事进行法律解析,诸如央视的法制节目结束后,可以在片尾持续地播放一些法条,让观注这类节目的人们对法律有个系统的学习;再诸如,老人比较喜欢听广播,可以在广播时段开设法律讲堂,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融入重大的生活案例等等。
总之,让我们一起行动,增加他们的法律常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那些法盲们不再成为法律的牺牲品。
(作者单位:江西省寻乌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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