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tUIQBd 发表于 2009-6-24 21:25:44

“5.12”特大地震后无人申请宣告死亡之原因分析

  “5·12”汶川大地震破坏之严重、伤亡之多、救灾难度之大都是历史罕见的,它摧毁了我们的生命,毁损了我们的家园,给我们带来了无穷的伤痛,也带来了许多在常态下不会产生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其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就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它即关系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确定,又关系到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作为极重灾区的安县,至今仍未受理一起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据调查其原因如下:


  一、部份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对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缺乏了解。


  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29日17时,安县因灾死亡2640人、失踪655人。关于失踪人员的婚姻、继承、工伤认定等等法律问题都涉及宣告死亡这一法律程序。因地震而引起的宣告死亡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下落不明二年时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之案件后,应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包括地震)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的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申请宣告死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部分群众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制意识不强,故没有启动申请宣告死亡这一程序。


  二、部份家庭可能全体家庭成员都在地震中遇难,无人申请宣告死亡。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其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在“5.12”特大地震,安县20个乡镇、51万人全部受灾,成灾人口超过47万。特别是茶坪、晓坝、高川三镇山体垮塌、滑坡全部损毁,不排除部份家庭全家遇难,无适格主体启动申请宣告死亡这一程序。


  三、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失踪、死亡人员的亲属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对农村居民而言,申请宣告死亡后,可能影响到承包地的调整,宅基地的划分等,对单位职工而言,许多单位为了支持抗震救灾、确保灾后重建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秩序,对失踪人员在失踪或宣告失踪期间的薪酬照常发放。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失踪、死亡人员的亲属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愿意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四、由于统计手段的限制,统计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在地震发生的,死亡数字成为衡量灾情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制定救灾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抚恤金发放多少的基本标准。虽然各个乡镇都逐步建立了正规的伤亡信息汇报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汇报死亡数字,但由于统计手段、条件的限制,统计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据安县民政局的统计有2641人死亡,而据安县公安局统计有2500多人已注销户口,由此可见数据肯定要有一个修正的过程,才能保证数据越来越趋近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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