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在目前全社会大力推行反腐倡廉的环境下,职务犯罪案件尤为值得引起重视。2008年,江苏宜兴法院共审结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以及行贿案件24件,判处被告人29人。日前,该院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一、主要特点
1、一人犯数罪的案件明显增多。
2007年,在宜兴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中,一人犯数罪的仅1件,2008年共审结7件,同比增长600%。在上述情况中,犯罪人往往既触犯受贿罪,又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并且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并存的案件也有所增多。
2、犯罪主体涉及范围较广,窝案、串案较多。
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单位和行业涉及面广,行业特点较为明显。既有物价局、技监局等国家机关,也有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范围较广。单位内部人员相互勾结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窝案、串案较多。
3、节假日成为行贿受贿的高发期。
行贿人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一般利用逢年过节、贺婚祝寿、探病吊唁等机会,以表达谢意或联络感情为由,向受贿人赠送财物,以“礼尚往来”之名,行赤裸裸的权力之实。
5、犯罪对象复杂化,犯罪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受贿类案件中,犯罪对象既包括现金,也包括购物卡、加油卡、家具、家用电器等有价证券与物品,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贪污类案件中,犯罪人采用虚开发票,虚增票额的手段,用公款结算个人消费,从帐面很难发现其犯罪事实,手段较隐蔽。
6、女性犯罪案件增多,触犯的罪名多样。
2007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女性犯罪人仅1人,占2.3%,2008年判处的28名自然人中女性犯罪人有6人,占21.4%。且6名女性犯罪人触犯的罪名多样,包括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等。
二、分析原因
1、犯罪主体的主观因素。
主要表现在一些人放松学习,信念动摇,其人生价值观扭曲,丢掉了党的根本宗旨。在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文化冲击影响下,观念淡薄,经不起考验,权力观错位。正如有的被告人在其检讨书中反思的,因其主观上存在盲目攀比、心存侥幸的不良心理,从而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2、职务本身存在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其背后体现的是以国家权力为保障的巨大力量,由此形成的强大后盾使犯罪人有恃无恐。同时,某些职务存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为职务人员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便利。
3、权力运行结构不合理,权力监督机制严重乏力。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某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权力运行情况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让少数人有机可乘。部分单位管理不善,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勾结,形成窝案、串案。
4、外界不法利益的不良诱惑。
某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职务主体进行诱惑。如果其法制观念淡薄,贪欲膨胀,则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对那些拥有实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素质教育,清除错误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和权力观,淡化权欲,规范言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的方式,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合理配制各方权力
要使权力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就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形成较完善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法律、法规的刚性效应,狠抓落实。对一些部门和岗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改变单位、部门领导“一支笔”、“一言堂”现象,严格取缔“小金库”这一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3、整合监督制约资源,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在科学界定各种监督制约主体的功能和职责的基础上,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上,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完善干部任用把关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议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使纪检监察干部不再受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约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彻底改变监督不力现象。在外部监督上,要加强各级人大、政协的权力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功能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此形成全方位的监督制约网络,发挥整体效能。
4、建立独立廉政机关,有效发挥监督权威
在实际中,我国各级纪委、监察和反贪机关在很多方面都要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监督功能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建议改变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内实行的双重领导的反贪污贿赂局体制格局,设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专门监督机关,该机构具有较高的规格,能掌握重权、反应灵敏、办事高效、设备精良,可以是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或国务院行政首长的,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也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党委、政府管辖,其经费、工资、人事任免等均由上级机关负责,以此来加强法律监督。
5、坚持以审判为依托,大力扩展审判效果
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要依法注重效率,坚持量刑均衡,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树立司法的权威性;要防止以权压法、以情代刑、以功抵罪现象的发生,严格缓刑的适用,加大财产刑惩处力度。同时,紧紧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开庭审判,利用网络、新闻媒介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对审理中发现在监管、制度上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的单位和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完善管理,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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