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brnzTr 发表于 2009-6-24 21:26:02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2009年1-4月份,江苏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1件,而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已达16起,占整个收案总数的76.19%,而2008年全年受理该类案件15件,2007年为7件,2006年仅为5件。短短三年时间,工伤行政确认诉讼案件增长速度为何如此之快,不得不引起重视。笔者经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南通是较早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普法教育已历经多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发展加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随之增加,诉讼已成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不仅是工伤,其它涉及劳动争议a>的案件占比也很高,好多外地民工前来开庭诉讼时都是手捧劳动维权读本,且对相关的法条还是相当熟悉,这足以说明职工诉讼之前已早有准备。


  二、用人单位方面,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是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虽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监察力度,使得各类企业参保意识增强,但由于通州人多面积大,监察范围广,部分新建企业资金周转不太理想,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本身就不想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待工伤事故发生以后,面对较大甚至是巨大的工伤赔偿数额,企业主往往采取消极的应付方式,加之相当一部分打工者来自外地,企图通过走程序来解决,而一个工伤案年,如走完全部的理赔程序,总共要历经十几个,时间跨度要两至三年,对企业主来说拖延时间可谓是赖帐的上策。且本地工业性质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三、现行法律法规a>的相关规定与金融危机下企业的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大。2008年劳动合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石。但自去年下半年起受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一些原本循规蹈矩、遵章守纪的企业也在风暴中奄奄一息,为了生存和发展,好多企业只好牺牲职工利益,无奈中以“走程序、拖时间”的不归路。今年受理的该类件中,因用人单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共计13件,占受案数的81.25%。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a>》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目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摩托车、电瓶车已成为职工上下班的代步工具,法院的判例已也将电瓶车纳入机动车行例,且最高院人损的司法解释并未将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待遇相排斥,这对目前企业主来说,更难以理解与接受。


  四、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a>收费办法调整以后,对于劳动争议a>案件收费调至原来的十分之一,目前一个案件大约收费5-10元,且不需要预缴,如此低的门槛(戏称福利诉讼),使得相当多的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该类案件多是劳动关系确认不清,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有的因害怕“抵押金”干脆不签合同。用工形式不规范,同时一些计件、计量形式取酬的工作岗位上,确实存在着劳动者家庭其他成员时常顶班或帮助共同劳动的情况,用人单位有的的确不知晓,也有的知道了没有明确反对,这些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就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进而对是否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发生分歧。在工伤认定部门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举不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而不予以受理时,劳动者为了维权往往穷尽救济手段走上诉讼之路。


  五、? 虽然职工维权意识增强,但诉讼能力还不尽相同,于是在工伤认定及诉讼过程中,一些法律工作人员在此类案件中进行风险代理,由于利益驱动,使得原本可能在行政程序解决的案件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律宣传力度。(一)要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该类案件,虽然“走程序、拖时间”能暂时不用支付职工工伤待遇,但随着时间的拖延,工伤待遇的赔偿基数均以支付时上一年度职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而不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上一年度工资来计算的,因此拖的时间越长对自己越是不利。(二)外对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早一点从矛盾纷争中解脱出来,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中,投入到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方式中,投入到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综合竞争中。(三)是对于一些明知不属工伤的职工,要通过宣传让其知道不要因为诉讼成本较低而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盲目诉讼,这样不旦浪费国家资源,同样也浪费自己的精力。(四)要及时将省高院2009年2月27日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a>案件指导意见贯彻到基层,该意见明确提出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减少了双重理赔的工伤行政诉讼。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监察力度。只有企业的参保率高了,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自身的风险,同时也减少工伤行政诉讼。


  三、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基层组织、特别是工会特邀调解员、企业调解人、人民调解的作用及相互衔接联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调解过程中,对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分期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达成协议,促成双方实现互谅共赢的效果。


  四、进一步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和联系,对工伤认定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给予适当指导,提高工伤认定的质量,从源头上消化掉一部份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同时也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取得联系,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审查风险代理案件的类型,避免以为职工为幌子实际为自己牟利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到良性循环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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