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xxzhangli 发表于 2009-6-24 21:26:11

文字修改的背后是削弱平安投保提示的强度

  江苏保监会《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通知要求保险人在在客户投保前应对审核保险条款进行规范的提示。由于近期试图投保的原因,格外留意到了盐城平安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对于提示制度的格式内容进行的似乎无关紧要的修改。

  苏保监发〔2005〕148号三(一)规定:保险人应在提示书中提醒“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对于该规定,盐城平安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提示文字是:“请你详细审阅保险条款,充分了解您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首先,平安以“充分了解”吸收了除外责任的谓语结构“尤其关注”。其内在目的,应以避免吸引客户将眼球及注意力聚焦到“尤其关注”什么上。“尤其关注”的对象被并列置到了“充分了解”的宾语“保险责任”的“殿后”位置,依据一般阅读习惯,绝大多数客户阅读该提示,不会产生“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者中后者被平安保险提示要“尤其关注”的内在认知。转移“文字重心”是平安保险削弱自己提示义务或者减少提示力度的一种“技巧”。

  其次,将“除外责任”修改为“责任免除”。不可否认,二者在含义上来说是一致的,“责任免除”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属于书面的合同用语,但江苏省保监会不用“责任免除”而用“除外责任”,其原因就是:在客户对理解合同术语可能存在难度的情况下,《提示书》套用术语将不便实现提示制度的善良愿望。一般来讲,“除外责任”对于普通老百姓更好理解,“除外”置前且口语化,对阅读者而言,会产生相当大的视觉冲击力,阅读者会电闪雷鸣地产生一种捕捉下文的迫切心理:“原来前面讲的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那么,什么情形下这些承诺是虚空的呢?”盐城平安将“除外责任”的名词结构颠倒为“责任免除”的主谓结构,同样是为了既实现了提示目的,又不留痕迹地引开了客户的视线或缩短了视线停驻时间。

  再次,变化后的内部结构失去了节奏性及语气强度。保监会规定应提示“投保人应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其语法结构显示是“了解—责任”“关注——责任”,均为动宾结构且宾语字面相同,中间贯之以“尤其关注”一方面表明“除外责任”是“保险责任”的一个构成,另一方面表明在保险责任中建议客户条必关注其中的“除外责任”。然而,我们分析一下盐城平安的提示,发现被有意将结构打混,结构形式是“了解—责任”“了解—免除”,一是不能体现“尤其关注”的补充说明,二是通过结构变更,增加快速理解的难度。笔者并不是据此认定该提示存在语法错误,而是“充分了解您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中的“责任免除”,后掖着“情形”二字,不便于文化较低或对文字不善推敲的人加强防范。

  有理由相信,盐城平安《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的这个提示条款,是经过专业人员,甚至是具有较高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慎重推敲制定的。尽管它对爱好文字与法律的我来说,没有杀伤力,但是,盐城平安不应该玩文字游戏,将保监会“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的提示要求篡改,以削弱投保人所应获得“提示”的强度与通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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