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与人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A>》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人权发展又跨上新的台阶,意义重大。根据以往教训,为防止人权这一概念被异化,以至于被有意无意地消解,有必要对人权的落实进行具体研究。事实上,人权在本质上从来不是一个大而化之、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政治大词,而是表现为一个个的具体权利。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作为自然人应当拥有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限制的。例如,吃喝,就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先贤所谓“饮食……,人之大欲存焉。”即把饮食作为首要“大欲”。所谓“大欲”就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人权。我国政府主张生存权是第一人权,也是这个道理。不能吃喝,何来生存?这是再浅显不过的基本道理。改革开放30年经济建设的历程,就是为满足我国人民最基本人权的奋斗历程。时至今日,我国已经步入小康社会,人民的吃喝人权已有保障。
然而,在解决吃喝这一人权的同时,另一重要人权——拉撒,却被我们严重忽视了。人们常将吃喝拉撒并列,足见拉撒的重要性,也说明吃喝拉撒均为人之基本需求,是最重要的人权。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拉撒与吃喝的态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如今,高级酒店、中档饭馆,乃至街头小摊,比比皆是,遍布城乡。相反,能够满足我们拉撒权利的公厕却少之又少。
在我们长期的观念里,吃喝是神圣的、高尚的,拉撒则是低级趣味的、肮脏的,甚至是下流的、难以启齿的,不值得关注。因此人们常常以“方便”、“解手”、“洗手”等婉转词语代之。多少年来,政府也没有将公厕当作如校舍、医院一样的高尚设施纳入重点考虑的事业。我们这些衣着光鲜的城里人有几个没有过因为内急而到处打问、寻找公厕的尴尬而痛苦的经历?而城市的一些僻静之处又有多少能够逃过沦落为临时公厕的命运?即使义正词严地书以“此处不许大小便”、“严禁随地大小便”、“撒尿者烂掉Χ”,又有何用?
厕所,尤其是公厕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但厕所的出现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方便了人们的拉撒。相反,厕所的出现,恰恰限制了人们的拉撒。因为划定厕所这一特定的拉撒场所,就意味着人们丧失了在厕所以外的地方拉撒的权利。在没有厕所的地方再行方便就是没有教养的、无耻的、不合规矩的。方便之所反而成为不方便的桎梏。
与动物一样,随地拉撒是我们的祖先从动物时起就拥有的自然权利。当然,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我们已不可能象我们的猿人祖先,甚或象动物一样再随地大小便,但享受公厕的权利却是我们完全正当的诉求。公厕不可能修得遍地都是,但也不能少得难觅踪迹。如今,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宠物们仍然安享着从它们的祖先起就具有的随地拉撒权利,而它们的主人却每每因为公厕之稀少而消受痛苦的折磨。一些“下流”的男人可以在墙根下、草丛中“无耻”地实现自己的拉撒人权,而一些对此嗤之以鼻的文明男士和妇女们则只能忍受着痛苦捱到回家。这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伤害了我们的身心健康,却至今没有引起应有重视。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政府应当以保障人权为存在的理由,不应该以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而心安理得。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拿出如建设商品房一般的热情,重视公厕的合理布局与修建,满足人民拉撒的基本人权。
作者:杨文革,天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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