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率缘何90%以上
2006年至2008年,江苏宜兴法院分别受理劳动争议a>案件67件、73件、253件,其中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分别仅6件、4件、23件,用人单位的败诉率均在90%以上。日前,宜兴法院针对这一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一、主要原因
1、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依法用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性较强,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涉及与劳动者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的,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法律关于工时、工资、工伤等的强行性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劳动者的职业保障难以落实。
2、企业为降低成本,宁愿承担败诉风险。一些企业认为,如果完全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生产成本将远远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于是出于对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不惜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以此来获取最大利润。
3、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成本大大降低。法律及司法解释从程序上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如规定劳动争议a>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每件交纳10元,在工资、加班时间等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仅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也降低了维权成本,使劳动者维权相对容易。
二、对策
1、加强劳动法制宣传,积极培育诚信企业。结合《劳动合同法a>》等有关法律法规a>,向企业大力宣传合法用工、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优势所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守法是最低成本,违法是最高成本”的利害关系,引导其走上“深化自律、以诚取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健康发展之路,营造“一人为本,和谐用工”的良好氛围,树立《劳动合同法a>》所倡导的合法用工劳资理念,实现劳资双赢。
2、实行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构建大调解网络。建立以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总工会为核心的,由各乡镇、园区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人、企业为特约联络员,以及由公安、工商等调解组织和部门参加的多元化劳动争议a>处理联动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落实全面、全程调解原则,形成社会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网络,实现劳动争议a>的大调解、小裁决的纠纷处理格局,将劳动争议a>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使劳动争议a>处理融入到综合治理之中。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违法用工的行为,敦促其及时整改,合法用工。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帮助其弥补人事体制漏洞,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自我处理纠纷的能力。
4、加强基层调研工作,打造和谐劳动市场。《劳动合同法a>》及相关实施条例正式颁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利益格局与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a>案件中用人单位屡屡败诉正是其在法院实际审判工作中的切实反映。为构建和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最高法院、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加大调研力度,总结成功经验,有针对性地出台措施或采取灵活方式,着力实现劳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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