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pyMvj 发表于 2009-6-24 21:26:19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频发

  近期,无锡滨湖法院连续受理了多起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给儿童和他们的家庭造成很大的痛苦,而且事故如果无法获得妥善的处理,易引起矛盾激化。为此,滨湖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对策。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1、此类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户外自行玩耍、未成年人之间的侵害等几种突发性事件。


  2、绝大多数受害人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学生,事故的发生常常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有关,而且受害人本人往往也有过错。


  3、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到未成年人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家长疼爱子女心切,对子女受到伤害心理上不堪忍受,为案件处理带来巨大压力。


  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家庭功能不健全导致教育与监护的缺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压力的日益加大,部分家长整天为生计疲于奔命,而放松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同时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正确管教孩子的合理方法,对孩子的监护教育不够全面,易引发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恶性事件。


  二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及受教育的片面性,自我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不高;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


  三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不力。原因之一是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和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之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a>宣传得不够深入到位,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之三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和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得还不够到位,尚未形成社会各界合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网络体系。


  二、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教育监护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父母的教养功能,注重讲究教育方法,努力培养未成年子女的综合能力。其次,外来务工人员应注重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培养子女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在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应当做到既要注重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又要注重子女精神方面的需求,既要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也要关心子女的思想品德,应大力培养未成年子女健全的人格。再次应关注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培养、树立孩子的安全意识,尽力采取各种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侵害未成年子女事件的发生。


  2、强化学校对学生的正确教育引导力度,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必须坚持正确的教学指导思想。既要加强对学生文化专业知识的教育,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要做到全面发展,齐头并进。学校还应注重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力度。可采取一些活泼有趣、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宣传教育,例如可通过开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庭审等形式让学生接受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增强学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3、强化社会德育工程,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着较大的影响,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的知识营养,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因此相关部门应科学规范和严格管理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使其远离学校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区域。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力度,尽量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切实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进一步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a>,构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网络。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要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社会各界应共同关心和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贯彻和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a>及政策,着力构筑保护未成年权益的社会大网络,切实防止和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5、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发现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时建议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及时指导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职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审理中兼顾执行,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通过家长学校、入村宣传和印发学习材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家长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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