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5 发表于 2009-6-24 21:26:23

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有效体现了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有利于其成长和改造,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日前,宜兴法院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对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偏低。2008年,宜兴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犯145人,其中判处非监禁刑42人,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为29%,与同年度该院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相比,仅高出3个百分点,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轻缓化程度不突出。


  2、适用非监禁刑的种类较为单一。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非监禁刑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四种。在宜兴法院于2008年判处非监禁刑的42名未成年犯中,适用缓刑的有28人,单处罚金12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管制0人。其中缓刑和单处罚金的适用占绝大多数,合计达95%,其余两种刑罚的适用率较低,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具有局限性。


  3、对外来未成年犯未能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由于外来未成年犯的庭前评估及判后帮教措施难以落实,对外来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低,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失衡。2008年,宜兴法院对宜兴籍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2.3%,对外来未成年犯的适用比例为13.4%,仅为前者的三分之一。


  4、未成年犯庭前社会调查机制不完善。对于未成年犯,在庭前主要由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一贯表现及人身危险性等进行评估,同时法院也对其进行测评,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但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报告往往存在内容不详实、分析议论多事实依据少、调查对象范围狭窄等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二、对策建议


  1、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扩大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犯罪控制模式的不断更新,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也应不断加深。改变过去适用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的传统观念,着眼于刑罚改造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轻缓化,有效帮助未成年犯的心理成长,实现对未成年犯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2、健全刑罚执行制度,丰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不局限于缓刑和单处罚金,应根据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尝试扩大适用管制和免于刑事处罚,以最少的社会资源实现最优的教育挽救效果。对于管制刑的执行,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解除审判人员对适用管制刑的后顾之忧。


  3、积极创造条件,对外来未成年犯平等适用非监禁刑。委托外来未成年犯户籍所在地的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为法院作出合理判决提供可靠依据。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应平等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后可送交其户籍地的矫正机构负责帮教;对于在宜兴工作生活时间较长、有固定居所的,可以创造条件在本地为其落实帮教措施。目前该院少年庭正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关于外地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实施意见,探索对外地籍罪犯进行审前评估及判后社区矫正的有效方式,以实现非监禁刑适用上的均衡。


  4、与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完善未成年犯罪庭前社会调查机制。提高社区评估意见的全面性,客观反映评估对象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性格习惯等可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及改造可能性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多的主观分析评论。同时,适当扩大调查对象的范围,充分反映相关利益群体的不同意见,以利于审判人员作出客观公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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