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诞快乐 发表于 2009-6-24 21:26:25

银行:“骗贷”频发当小心

  伪造身份证、购房合同申请贷款,假冒妻子签字抵押夫妻共有房屋,开发公司与员工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住房按揭.....形形色色的“骗贷”案件激增,敲响金融信贷警钟。


  他与前妻合谋质押了女友的保单


  董某与王某离婚已数年,二人感情虽已破裂但金钱纠葛却没有了断。离婚后,王某一直向董某催讨5万元欠款。不堪其扰的董某竟与前妻合谋趁女友出差之际,偷出女友的保单、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由前妻冒充女友至银行办理了5万元质押贷款。董某女友很快发现保单丢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也结束了她与董某的恋情。最后崇安判决银行立即向董某女友返还保单。案发后董王二人被刑事拘留。


  承办法官指出,近年来,银行对公司贷款的审核、审批、监督手续日益规范,但对个人贷款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身份证、房产证不比对,冒名签字不认证,以及贷款发放后无跟踪等现象。


  丈夫冒充妻子签字,妻子不知情也要负责还款


  2006年底,梁某隐瞒妻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夫妻共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梁某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冒签了妻子之名。两年后因梁某无力还贷,银行将他们夫妻二人共同告上了法庭。梁某的妻子对贷款之事全然不知。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梁某妻子的签名系伪签,本案抵押合同无效,即银行不能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梁某向银行借款12万元是事实,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梁某夫妇共同还款。


  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还发现,夫妻关系不和或者有离婚前兆时,夫妻一方为获得更多利益,冒签配偶之名、偷盖配偶私章,擅自以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获取的贷款归一人使用或私藏,而还款责任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此种情形下,如有证据证明借款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配偶,伪造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以申请贷款,则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银行用他人的房屋为客户办理贷款


  庄某打算购买一间商铺,由于手头资金不足,买店的计划险些泡汤。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住宅用房不仅贷款额度比商铺高,而且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庄某正中下怀,马上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更改了房屋的用途。更耐人寻味的是,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写明的402号房屋,房主另有其人。


  伪造身份证、产权证及他人签字,这样的骗术并不高明,为何能屡屡得逞。随着各大商业银行改制完成,银行间为争抢市场份额施行了各式各样的营销策略,其中不凡给职员下达放贷任务。员工完不成任务将面临减扣奖金、换岗,甚至下岗。由此造成放贷门槛降低,条件宽松,审查不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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