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设立法庭电视台直播审判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会作的报告中称,在“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改革,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王胜俊:试行庭审网络直播 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10/347845.shtmlA>,2009-3-10.)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网a>”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早就开设了“网上直播”栏目。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首肯。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中国法院网a>全文公布,包括判决书上网等在内的17项规定得以制度化。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省高院日前正式开通网站,网站设有一个裁判文书的板块,公布近期省高院判决的部分案例。据悉,四川省高院还将加强裁判文书上网的力度,实现审务公开。
公开审判的理想境界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民面前进行”,但在平等参加旁听的权利和严肃的审判要求法庭不能太大出现了矛盾时,如何使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旁听,而又使法庭的空间也缩小到维持严肃的程度呢?现代媒体的发达实际上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以技术的进步解决了这个古老的难题。
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与时俱进的结果。
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电视转播的案件是美国1953年Billy Eugene Manley一案。但是,在1954年Dr. Sam Sheppard一案中,Sam Sheppard是一个被杀害妻子的被告人,他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电影《亡命之徒》(“The Fugitive.”),由于担心媒体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电视转播,而仅仅将作为档案和史料用的资料在案件裁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予以公布。所以,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对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干扰,长期以来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只能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文字描述,禁止拍照、录像和庭审直播。但是这种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1984年,CNN广播公司对麻省的New Bedford一起起诉多名被告在当地一个酒吧强奸妇女的一个案件进行直播,公众对庭审的强烈兴趣导致了“法庭电视台”(Court TV)的设立,它对法庭审判每天都进行现场直播。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州的数字急剧上升。目前,绝大部分州允许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进行电视转播;有很大一部分州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由法官决定庭审直播。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将是否可以直播的权利授予了审判法官,但是为了维持法庭秩序,法官会要求这种录音录像报道是静止和无声的。
目前,在美国,有25个州允许电视直播,由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8个州对庭审直播进行了限制,即证人反对直播的则不允许直播;17个州通过多种法庭规则禁止电视直播。因此,大多数州的法院是对媒体敞开大门的。
从技术的角度分类,庭审直播的形式有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录音直播。在2005年6月对迈克尔?杰克逊一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梅尔维尔批准代表全球数以百计传媒的记者小组要求,让传媒在法庭内装设麦克风,现场直播法庭书记弗雷宣读对迈克尔?杰克逊猥亵儿童等10项控罪的裁决。此案采用的是录音直播的方式,因为该案牵涉到儿童的隐私权的问题,不宜将画面播出,所以这种形式是很合适的。
反对庭审直播的理由是:直播后影响法庭秩序、媒体激发出来的民众激情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公正的审判。
但应当看到的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兼得的,庭审直播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活”,只要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如要求“静止、无声”、以公平抽签排序方式限制媒体记者和旁听人员的数量,不会影响法庭秩序。
在媒体不再是新奇事物、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所谓影响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绪,使他们为了满足观众的心理而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举动,还有所谓法官顾忌公众的压力而做迎合民众的裁判的可能性,都越来越少了。美国著名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学者亨斯·特勒一语道破说:“直播的理由是公众有权看到审判而法庭却是容量有限的,而电视可以让公众在家中现场看到审判;而反动者则认为摄像机将改变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影响公众审判。”另外,国际准则认为“言论与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是高于获得“独立审判”的权利的,即使媒体直播对独立审判有微弱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因其带来的好处而忽略不计的。
审判公开应当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形式对外公开。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才是常态,而不允许如此才是一种例外。而允许各地传媒单位设立法庭电视台进行直播,与其他两种直播形式相比,其审判公开的形式最完美、公开的程度也最高,是打破司法神秘化、实现司法大众化,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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