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rgrwxr 发表于 2009-6-25 10:21:26

腐败官员在法律面前还有多少特权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A>》(下称《意见》)。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意见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


  官员职务犯罪被轻判,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最近《检察日报》发表了《“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宝鸡调查》的文章,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对2005年至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缓刑适用率偏高,罪刑失衡。”(http://news.jcrb.com/xwjj/200903/t20090318_194717.htmlA>)


  文章中的数据表明,四年间反贪案件的缓刑率最低是44%,最高达到63%,其中有3年超过了50%。而在同一时间段中,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缓刑率最高只有33%,最低只有26%,贪贿案件缓刑率平均高出普遍刑事案件27个百分点。与几种典型的普通犯罪相比,盗窃罪的缓刑适用率最高只有15.7%,最低只有9.5%。数据显示抢劫罪的缓刑率稍高一些,但最高也只有33.9%,仍然远低于贪贿犯罪。


  “职务犯罪”缓刑适用偏高,原因何在,调查报告的作者分析认为:一是侦查无奈。一些办案人员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加之缺乏必要侦查手段和技术设施,使得办理的案件存在较多的漏洞,一旦翻供就无力应对,最后只好降格处理。加之贪贿犯罪者的特殊身份有时也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心理压力,办案人忌惮于某些因素。二是法院方面的苦衷。贪贿犯罪者案发后经常穷尽各种资源给法官施压或诱惑,有些压力法官自身无法抗拒;有些法院为了减少涉法上访问题,就干脆轻缓地对职务犯罪者从宽处理。三是其他因素的干扰包括:辩护人不端介入、单位袒护、家属活动。


  《检察日报》这篇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超的文章,是一篇敢于说真话的文章,表达了一个正直的检察官对中国打击职务犯罪问题上的深深忧虑。真话表达的是真实的情况,也往往是广大人民的心声。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是全社会有正义感的公民们长期以来非常痛恨的时弊。


  由于文章主题的限制,其实这篇文章还没有谈到另外两个问题。


  首先,文章谈的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法程序的案件,其实,最大的问题是有大量职务犯罪其实是根本没有被发现。据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7.)。他们的调查针对的是普通刑事犯罪,而职务犯罪则由于没有直接被害人、单位不配合、行政权力干预等复杂的原因,犯罪学界普遍认为其黑数比普通刑事犯罪要高,也就是说,真正被发现并立案的职务犯罪可能不到实际存在的职务犯罪的1/3。


  其次,即使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后可能会不合理地撤案一批、不诉一批。2002——2007年,内蒙古全区全区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为4.6%,无罪判决率为0.5%;而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达到1.9%,不起诉率只有18.73%。可以找到的这个地区的资料,是全国情况的一个缩影。(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1/21/content_10391129.htmA>)从这个地区看,与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相比,职务犯罪的不起诉率是刑事案件总不起诉率的4倍多。


  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不适当地漏掉一批、撤案一批、不诉一批、缓刑一批,打击不力的现状令人忧虑,检察日报的文章认为应当通过两个方面即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督来解决。两高的意见只是一个关于量刑的实体性规范,但刑事实体的立法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留下自由裁量权,也只有给执法、司法人员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让法律适应于千差万别的个案,才能实现实质公正。但是,自由裁量权又容易被滥用,所以,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实现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司法公正,需要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检察机关应当确实承担起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的责任,不能以纪委交办为主,而是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主动通过监督机制发现犯罪,更不能对已经发现的犯罪视而不见;二是侦查、起诉、审判都要接受监督,特别是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不能出现象程维高案件中那样的情况:执法和司法机关不仅不接受监督反而成了贪官打击举报者的帮凶;三是党委政府要保证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行政长官不能进行非法干预,充当腐败的保护伞。


  上述问题,牵涉到民主监督、司法独立与司法受监督,甚至于政治体制上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改革a>、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最终解决。由此看来,解决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腐败官员在法律面前还有多少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