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wtn 发表于 2009-6-25 10:21:29

心脏病肺炎与刑讯逼供

  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3月28日通报了徐梗荣的尸检报告,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梗荣系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2月16日,被羁押在河北省顺平县看守所55天的男子翟军保突然因病重死亡。据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3月8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显示,翟军保死于大叶性肺炎(化脓性)合并感染中毒性休克。我们发现,该两个冤死的群众生前均身体壮健,但司法机关均以病情发展解释死因,有意忽略病情与刑讯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尸检时发现死者存在原发性心脏病,只是对死者死亡时或死亡前存在有关病理的证明;该证明是静态的,不能证明该原发性心脏病不是在被公安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发生,不能证明该原发性心脏病与刑讯逼供没有因果关系。分析法医鉴定结论的措辞:“徐梗荣系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徐梗荣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即具有原发性心脏病的内因,在关押期间由于外伤、疲劳的外因的加诸,引发心跳骤停死亡。二是徐梗荣死亡时存在的原发性心肌病,致病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则外伤、疲劳的外因引发了原发性心肌火,原发笥心肌炎在外伤、疲劳的继续或共同作用下,引发心跳骤停死亡。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公安机关丧尽天良加诸徐梗荣以外伤、疲劳的犯罪事实已得到佐证,那么公安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欲免除或减轻致死徐梗荣的法律责任,就必须承担外伤、疲劳不足以引发心肌炎的证明责任。


  因此,法医鉴定结论应当是真实的,但只是抽取了真实的一个段面,没有真实反映致死原因的互为因果关系。徐梗荣的真实死因被界定为心肌炎、外伤、疲劳的共同作用,只是似乎真实的表象,没有反映隐藏在表象下的因果关系。外伤会加剧疲劳,面对同样的打击,疲劳状态下会受伤更重。众所周知,外伤与疲劳会导致徐梗荣的身体免疫力急剧下降,心脏功能趋于衰竭,若是在此情况下,加诸徐梗荣持续的或突然的外部打击及心理恫吓,心脏压力急剧加大,发生心脏病的概率会达到100%。即使徐梗荣的身体状况强健到八天不给吃八天不给睡时身体经检查仍没有心脏病,那么,这样的酷刑状态持续到他死亡时,他仍然十有八九会存在原发性心脏病或其他病因。人只要不是铁做的,一直对其施以虐待或酷刑慢慢折磨到死,临死时如果身体没有任何痴患,那么真可谓人间奇迹了,有病正常,折磨的原因呗!


  在刑讯情况下,被刑讯人患上心肌病实在太容易,我们常说:“还把人吓出心脏病呢!”“不要饿出胃病来!”,你能想象一个绝对健康的人加以徐梗荣所遭受的非人磨难,而不患上心脏病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你连续两个通宵加班不睡觉,但夜里与白天的着衣没有增加,在二月份的冬天你有信心不着凉么?所以,对于倍受折磨、摧残的徐梗荣,有四天的时间发生原发性心肌炎应当绝对地没有问题了。当然,对于不同的人身、不同的折磨方法,比如让其挨冻,让其在死前得上肺炎,实在是小菜一碟,何足挂齿。如果公安机关蓄意地让死者患上疾患以规避致死后的法律责任,那么,以外伤作为外因,以内病作为死者致死的死因分析,实在太欠人道。


  外伤不会造成内伤,外伤及疲劳的折磨在生理及心理上不会导致死者生前形成病患,这是关于徐梗荣尸检鉴定的假设性前提,在此前提下,才会出现外伤、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的结论。如果法医做出鉴定结论时,依据生活常识或医学常识明知,这种外部打击及疲劳刑对于形成心脏病或其他疾病的相当大的可能性,那么,即使法医做出死者生前有病的结论,也不能推理出公安机关仅对病因外的其他致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则公安机关当然得对病因并非由刑讯行为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因刑讯致死公民或犯罪嫌疑人的,想排除死者自身身体原因意外地造成了死亡结果的,要求刑侦机关应承担该病因不是因刑讯产生的举证责任,则即使刑讯存在,故意饿之冻之就会越来越少,外伤、疲劳引发由外伤、疲劳引发的心肌炎的笑话就会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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