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tyutyt 发表于 2009-6-27 09:30:36

法官的人品

  从广东高院原院长麦祟楷、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落马,到湖北武汉中院、安徽阜阳中院法官群体腐败窝案,无一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法学界、司法界、纪检监察部门更是从案发的社会根源、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探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诸多预防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近些年来司法腐败现象,推出意欲建立起“四不为”机制的目标。以上均是从宏观入手的,而我们则从另一细微处入手,不能不发现在这些案件中的主人公身上,还有很多我们不必一一提及姓名的违法违纪“法官”,往往还体现了他们惊人相似的另一共同点:不大高尚甚至卑劣的人格品行。


  人格品行,简而言之,就是人品或德性,也就是书面上所讲的道德品质,是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往往表现为个体的习惯或习性。前述案件中曾经的“人民法官”违法犯罪中的行为,很少仅仅是单纯的经济犯罪,在“权钱色利”面前,他们的猥亵表现也大多非一时冲动,而是长期的积蓄和持久的延续,麦祟楷声色犬马的生活就陪伴了他广东高院院长的整个在职期间。


  林肯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卑贱的人,没有卑贱的职业。如同中国人以前常说的老话:革命事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按理,人的职业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的通行证”。在道德层面,人的品行的确有高低之别;尽管本不应从道德的角度衡量一个人,从事的职业,但无论古今,社会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明显有着层次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对于掌握司法权力的法官的人品和修养,社会公众的期待无疑是很高的,法官应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对人民有用的人。实践中,古今中外,人格品行一直是对拥有裁判权力的法官的一大重要要求。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简单地说,法官的人格品行应当是高尚的。但高尚的人格品行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是在一定物质和环境中形成的,需要自己思想的斗争和主观的努力,特别是要在社会实践中锻炼。关于这一点,中国先贤们的真知灼见是足可以用“堆砌”来形容。“吾日三省吾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杨雄说“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陈毅说“尤其难上难,锻炼品德纯”。培根则把美德比喻为宝石。做一个品行高尚的人,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手到擒来的事;而一个品行高尚的人,是会给人以“高山仰止”的感受。麦、吴等人之类的行为,且不说为同僚们不耻,普通公众谈论起来,很多人也有不屑一顾的意思:这样的人别说是当**官,还有点做人的资格吗?当一位法官的品行为众人所不耻时,他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的所作所为又该如何令人信服呢?


  身为一名职业法官,培养高尚的在人格品行,当首选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法官应当通过公正裁判匡扶正义、弘扬美德的同时,使自己的人格品行得到更高层次的升华;法官当讲究节操,即人们通常所讲的正直、气节,大公无私的精神。“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以自身的凛然正气向世人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纵观历史上名垂青史、万古流芳者,无一不是视节操重如泰山、视名利轻如鸿毛的人;法官当讲究良知,宅心仁厚,做社会的道德楷模,这是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很难想像,人们会对一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缺乏爱心和责任感的法官做出的判决由衷的赞许和真意的履行。


  面对利益分配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拜金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身为一名职业法官,我们确有必要充当一次自己人格品行道德责任的“法官”,自我用心“审理”自己的“案件”,自己公正的“裁判”自己“有罪”、“无罪”亦或“罪轻、罪重”,并自我履行“判决义务”,努力克服和消除那些非高尚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在适用法律的审判实践中,实现身为一名人民法官人格品行的自我超越,让这种自我超越与自己的职业法官生涯相伴相拥,与融入身心的人性化司法理念相伴相生,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相伴相长,最终以高尚的人格品行赢得民心和法律的权威。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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