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pmlpg 发表于 2009-6-27 09:30:42

信用卡·基金·保险:办理银行业务在协议上签字当谨慎

  明明是办理代扣业务的转帐卡,8年之后才发现转帐卡有了“透支”功能,透支的逾期利息比本金还要高。号称绝不亏本的保本基金,几个月下来就亏损了万余元。协议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客户却称毫不知情。法官提醒:冒然在协议上签字,发生纠纷需承担败诉风险。


  转帐卡摇身变成信用卡,8年透支利息反超本金


  80岁的吴爷爷瘫痪在床好几年了,法院的突如其来一纸传票让老人傻了眼,投资公司向他催讨欠款本金2156.99元、利息3014.99元。几年来老人生活都无法自理怎么会被一家投资公司告上了法院,而且还要承担如此高额的利息?


  原来8年前老人家在银行办理了一张转帐卡用来代扣电话费。银行为扩展业务,与客户、电信公司签下三方协议,约定由银行直接将每月话费划给电信公司,如客户转帐卡上余额不足,银行可先行垫付。整个协议内容多,字体小,老人觉得只是办个代扣业务而已,没有大不了,所以没有细看协议内容就签了字。


  和吴爷爷一样,许多的客户并不知道自己的转帐卡可以透支并已经透支,更不知道因为逾期不还款,自己需要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后银行将其对这批客户享有的信用卡债权出售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又几经转手,时隔七八年利息算下来比本金还高。以郑先生为例,2001年他透支话费933元,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055元。


  身为被告,用户纷纷表示不解,“转帐卡”既无信用额度,亦无规定的还款期限,一般人也很难将其理解为信用卡。银行为何不在办理业务时明确告知转帐卡实质就是信用卡,为何多年以来从未催讨话费,如此高的利息对用户来说就像吃了哑巴亏。


  投资公司方面称,几年前银行曾根据用户预留地址向他们催讨欠款,但因用户更改地址没有及时通知银行,导致银行的催讨函无法送达,加上用户平时不关心转帐卡的存款及扣款情况,承担如此高昂的利息责任在客户。


  崇安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超过两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请求法律保护。但信用卡债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每次公告转让,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这些债权过了七八年还能向债务人主张。虽转帐卡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信用卡,但根据章程和协议约定,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讨垫付的本金和相应利息,尽管老百姓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原告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需依法支持。


  法官指出,广大市民对目前名目繁多的各种卡一定要弄清楚其性质,并及时核查欠费金额,不要存有“银行多年不讨,债务自然消失”的侥幸,否则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保本”基金不保本,所有亏损自担责


  王女士退休在家已多年,看到近年股市火的很别人都在大把大把地赚钱,自己心里也痒痒的。由于不懂股市行情,王女士只想选择一些相对保守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作投资。2007年某日,银行工作人员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据王女士说,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向她保证这个理财产品肯定能赚钱,绝不会亏本,所以在她的理解中理财产品是保本的。


  只赚不赔,这样的好事无异于天上掉钞票。王女士当即决定投资5万元购买该理财产品。没想到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牛市急转直下,自己的基金帐户亏了1万多元。


  保本基金又不保本了,王女士有被欺骗的感觉,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王女士说,办理理财产品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很热情,服务很周到,介绍相关情况也很清楚。买理财产品的又不是她一个人,大家签的协议都是一样,银行又不会单独骗她,不会有问题。所以她觉得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再去细看协议书,签个字就好了。谁知道协议上的内容与王女士的理解完全不一样。


  银行辩称,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女士在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书上签字就表明,其已经了解并认可协议的相关内容。银行工作人员均已接受严格的训练,绝不会也不允许在协议内容之外承诺王女士理财产品是保本产品。


  崇安法院法官审理此案时指出,王女士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协议书上明确“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性理财产品”,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曾向其承诺理财产品是保本的,从法律上讲,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经法院释法,王女士撤回起诉。


  崇安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发现,客户与银行所签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得清楚明白,客户却普遍表示签字时只听银行工作人员口头介绍,根本未细读协议条款。


  误把保险当储蓄,5万元存了半年变成4万7


  2008年9月份,63岁的李爷爷拿了5万元钱到银行存定期。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某保险理财产品,称该产品年收益率达到2。3%,又有不同程度的分红,比存银行定期划算所多了.老人一听有道理,想想银行也不会说假话,就同意买理财产品,当场签署了相关材料。


  半年后,老人急着用钱到银行取款,银行却告知其该款还未到期,不能取,如强行取出要亏本的。老人顿时纳闷,自己的钱自己说了算,怎么就不能取呢?在李爷爷的坚持下银行工作人员同意“取钱”。拿到钱后老人大吃一惊,5万元存了半年变成了47000元,足足少了3000元。银行称老人办理的是退保,不但不能享受分红,还要扣除相关退保手续费等。


  法官指出,从法律上说,老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手续齐全,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老人误把保险当成储蓄,以为到银行“存钱”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储蓄,这是老人的认识偏差,其索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日益多元化,老百姓对银行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业务方面。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签字就表示了解并认可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用户称不知道协议内容通常不被法律认可。即使是在和银行打交道时,也要谨慎小心,细读并理解所签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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