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YxIfyk 发表于 2009-6-27 09:30:45

刑讯逼供人向领导汇报是“自首”吗

  新田县公安局巡逻大队对被冠以飞车抢夺的嫌疑人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公安局。施暴者被判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至今仍在当警察。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之一,是“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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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何谓“自动投案”?根据法释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中的“自动投案”,被分解为 “自动投案” (狭义)和“视为自动投案”两种情形。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该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要么构成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要么构成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存在认定构成“自首”却不能认定到底属于哪一种投案情形的离奇情况,也不存在刑讯人向领导汇报包括逼供方式的审讯情况,可以认定为属于司法解释中的“自动投案”,也可以认定为“视为自动投案”。即根据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节,成立自首,必须先行确定特定对象是属于“自动投案”,还是另一种“视为自动投案”情形,没有中间状态或似是而非状态。


  如果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的江华县瑶族自治县法院对概括认定的“自动投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不能或不敢具体区分构成“自动投案”还是“视为自动投案”,则认定两位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成立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动投案”,就失去了立论基础,就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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