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ejian 发表于 2009-6-27 09:30:47

探望权案件“执行难”

  无锡滨湖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表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完全不同的特点,判决容易执行难问题在此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对此,滨湖法院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执行难的原因


  1、执行方式受到限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方式仅限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强制措施对子女有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是隐匿子女、阻碍探望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必然会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婴、幼儿的探望权案件中难以对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


  3、执行内容具有局限性。强制执行仅能解决一次探望权的行使,无法制裁当事人今后的阻碍行为,申请一方往往要多次反复申请执行。


  4、子女拒绝接受探望。子女因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或因与另一方父或母感情疏离而不愿接受探望,导致探望权的执行无法进行。


  5、“反向探望”规定缺失。实践中,也会有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特别是在逗留式探望方式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按判决的时间将子女接走探望,这种“反向探望”的申请执行是否可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策建议


  1、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执行方式。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成长的着想,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采取变通方式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变通方式,请求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配合,在上述场所执行探望。


  3、建议立法有条件的许可直接执行子女。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负有义务的一方仍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子女又愿意接受探望的,执行法官经批准可以直接将子女交付申请执行人。


  4、建议将阻碍探望定义为变更抚养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探望权人可以要求阻碍探望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探望权人可以直接抚养子女方阻碍探望为法定理由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5、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坚决制裁,定罪量刑,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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